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165页(1020字)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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