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255页(1805字)

(1987年2月10日)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各地对一些外国人打架斗殴、调戏妇女、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处理,总的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于处置不当,招致事态扩大,造成被动。为了改进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现就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对待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要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考虑到这类案件可能引起的反响,在处理时应当谨慎从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恰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处理方式或处罚幅度上做适当考虑。要作到敢于处理,善于处理。

二、发生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认真做好查处工作。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及时。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查清当事人的国籍、姓名(中、外文)和身份,开展调查询问,搞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聚众斗殴等重大案件,领导要及时到现场指挥,果断处置,必要时可将当事人隔离,防止无关人员混入现场内外串连,扩大事态。对重大事件、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外事部门。

第二,要取证。查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取证。有条件的应当对案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从获取物证到当事人和旁证人写的材料及谈话笔录,都要有根据,一丝不苟。证据要准备公布,要经得起检验。

第三,要依法。定性裁决处罚要准确,要有法律依据。法律手续要完备,法律文书要合乎规范。被处罚的人不服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复核。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作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外国人实行拘留处罚后,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应当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设有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地区或在其领馆领辖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接通知,其他地区可报公安部治安局通知其驻华使馆领事部。

三、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分工和审批权限。

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查处由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外国人管理部门配合。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限制,目前仍由外国人管理部门主管这项工作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治安部门主管。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小事、情节轻微的,可由当地派出所或在现场的民警进行处理。决定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向公安部备案。

外国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将批准的交通违章的处罚规定处理。对于外国人在一些单位内部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而属于校规校纪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民警不要出面处理。

四、以预防为主,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向外国人和有关涉外部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掌握外国人的情况和动向,发现违法的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预防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熟悉有关业务知识,注意总结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能力。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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