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容量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焙烤工业实用手册》第774页(1009字)

(一)热负荷的计算

按采暖、通风、生产、生活和锅炉自用的热负荷,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损失,锅炉的额定容量Q,可按下式确定:

Q=1.15(0.8Qc+Qs+Qz+Qg) (t/h)

式中 Q——锅炉额定容量(t/h);

Qc——全厂生产用的最大蒸汽耗量(t/h);

Qs——全厂生活用的最大蒸汽耗量(t/h);

Qz——锅炉房自用汽量(t/h)(一般取5%~8%);

Qg——管网热损失(t/h)(一般取5%~10%)。

(二)锅炉选型的基本要求

(1)锅炉型号的决定应根据生产的要求与特点,满足供热负荷,正确选用介质(蒸汽或热水)及工作参数(工作压力和温度)。

(2)选择的锅炉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选用的燃料,而燃料的选用则以就近供应为原则,并应尽量采用地产劣质煤种。

(3)所选用锅炉应有较高的热效率,锅炉的压力、台数和其他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4)应有较低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

(5)同一锅炉房内应尽量采用相同类型,相同容量的锅炉,以利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对于焙烤食品工厂选用沸腾式锅炉,避免烟尘的污染。

(三)锅炉台数的确定

(1)生产与生活用热的锅炉,依据生产要求考虑,至少选用2台锅炉(一台备用),并尽可能选用相同型号的锅炉。

(2)当锅炉检修,通过生产调度不影响生产要求时,不必设置备用炉。

(3)锅炉房新建时,人工加煤锅炉不得超过2台;机械加煤的锅炉不宜超过4台;扩建锅炉房,锅炉总数不宜多于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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