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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检验后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肉类工业手册》第721页(1584字)

经宰前检验后的屠畜,根据其健康状况及所发现疾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准宰

经检验后确认为健康、符合政策规定的牲畜准予屠宰。

(二)禁宰

(1)凡政策规定禁宰的或受条令保护的动物一律不准屠宰,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确诊为炭疽、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快疫、羊肠毒血症、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恶性传染病,一律不准屠宰,必须严格控制处理。

①凡患有恶性传染病的牲畜,应采用不放血的方法捕杀后销毁。死于恶性传染病的畜尸,不得冷宰食用,应予销毁。

②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病畜时,除患畜按前项规定处理外,对其同群畜应进行逐头检测体温,对体温正常的予以急宰,体温不正常的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后观察三天,无高温及临床症状者,准予屠宰。群中发现炭疽时,同群猪应立即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在指定地点进行急宰,体温不正常者隔离观察14d,直至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凡经炭疽芽胞苗预防注射的牲畜,须经过14d后方可屠宰。曾用于制造过炭疽血清的牲畜不得作肉用。

③在畜群中发现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患畜时,按前两项规定处理。对其同群畜逐头检测体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的须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④牛群中发现牛瘟时,其同群牛应予隔离,并注射抗牛瘟血清观察7d,未经注射的牛只观察14d,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⑤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毒咬伤的牲畜,在咬伤后8d以内,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的准予屠宰,其胴体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厂;超过8d者不准屠宰,按(1)项规定处理。

(三)急宰

(1)确认为无碍肉食卫生的普通病患畜,及一般性传染病畜而有死亡危险时,可随即签发急宰证明,送往急宰。

(2)凡疑似或确诊为口蹄疫的病畜应立即进行急宰,其同群畜也应全部屠宰。

(3)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肠道感染、乳房炎和其它传染病及普通病的病畜,均需在急宰车间内进行屠宰。如无急宰间,可在正常屠宰间内进行宰杀,但必须在兽医监督之下进行,事后,车间和设备必须彻底消毒。

(四)缓宰

经检查确认为一般性传染病和其它疾病,且有治愈希望者,或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牲畜应予缓宰。但必须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以及有无治愈希望,经济是否合算。

(五)物理性致死畜尸的处理

牲畜因挤压、触电、跌跤、水淹、斗殴等纯物理性因素而暴死时,对其处理应持谨慎态度。首先应查明是否确系物理性致死,例如被压死的猪往往是由于本身有病,体弱无力,或因发烧畏寒,潜入猪群,死后造成压死的假象。凡确诊为物理因素致死的牲畜,经检验肉质良好,并在死后2h内取出全部内脏者,其胴体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供食用。若为病死,一律不许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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