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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艾尔朗条约

书籍:世界史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世界史手册》第660页(451字)

美国为获得开凿巴拿运河的租让权而同哥伦比亚签订的条约。1903年1月22日由美国国务卿约翰·海(John Hay,1838-1905)和哥伦比亚代办艾尔朗(Herran)在华盛顿签订。条约规定:(1)哥伦比亚政府授权法国公司,将该公司对运河的一切权力转售给美国;(2)哥伦比亚政府赋予美国以建筑及经营运河的独占权,并由美国管制该运河;(3)哥伦比亚政府允许美国在运河两岸3英里以内的地区(巴拿马和科隆两城除外)具有全权;(4)运河区设有美国法庭、哥伦比亚法庭和两国混合法庭,每个法庭各有其处理案件的范围;(5)哥伦比亚有提供其武装力量以保卫运河和铁路之义务;(6)在非常情况下,美国有权自由行动,毋需经哥伦比亚同意;(7)该约有效期为100年,期满后再延长100年;(8)对此,美国一次付给哥伦比亚1000万美元现款和25万美元的年租,以后每年付给租金25万美元。3月17日美国参议院批准该约,哥伦比亚参议院拒绝该约。美国乃策划巴拿马“独立”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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