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66页(2950字)

一、营业税的税基

营业税的税基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之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二)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境外旅游的规定确定。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入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入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入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所称之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入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六)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可由初保人按全部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七)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九)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十)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十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包括自建行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十二)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扣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二、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两档:3%和5%,还规定了一个幅度比例税率为5%-20%。其中:

税率3%的适用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税率5%的使用范围为: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5%-20%的适用范围:娱乐业。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表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注:①金融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自1997年1月1日起,由5%改为8%,其中,5%为地方税,3%为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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