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333页(3671字)

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因此,在纳税义务的界定上,主要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一、居民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这里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一)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在大陆有住所,并有来源于大陆以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其来源于大陆以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四)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税收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五)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六)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派驻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四、几个特殊规定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其收人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石油开发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养老储蓄金税收处理问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按照国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计划。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对上述形式的保险费支出税收处理上统一规定为:

1.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保险费支出并人职工个人所得征税。

3.企业为职工以社会保险津贴统一认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费用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并入职工所得征税。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税法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增进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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