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380页(712字)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资源税。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现按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这里所称之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资源税的纳税人,除了有义务缴纳资源税外,还有义务按其他税法规定缴纳其他税收,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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