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纳税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49页(475字)

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法所列举凭证(即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上述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人。对代理经济业务,由代理人代当事人订立的应纳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中外双方当事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对在中国境内书立或使用的应纳税凭证缴纳印花税。此外,对股票交易双方各按千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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