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55页(1499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书据、账册记载金额或设立件数。具体处理如下: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购销金额、加工或承揽收入、收取费用、承包金额、赁货金额、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借款金额、保险费收入等项。由于印花税是以凭证征税,所以.计税凭证所载金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每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较上年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
(三)不记载金额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专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和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部分情况特别的应税凭证,其应税金额的确定,税法作了如下规定:
1.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3.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7.为简化手续,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收取外币的应税凭证可按汇总缴纳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税,而不按凭证书立或收取外币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环节
(一)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或者说,合同是在签订时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是在领取时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是在立据时贴花,营业账簿是在启用时贴花。
(二)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是指印花税税法所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三)在书立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凭证的纳税环节,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贴花5元,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的计税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