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华龄出版社《文物工作实用手册》第448页(1807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两部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责与任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坚决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文物不受损失,现就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力度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带头学习《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做好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使《文物保护法》深入人心,使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有责、破坏文物违法的观念。对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为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是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行政执法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立专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文物保护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处理文物行政违法事件。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文物博物馆专业知识。执法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禁止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和配置必要装备所需经费给予保障,使执法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文物行政执法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行政执法定期报告制度,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执法权限和职责,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逐级分解执法目标和法律责任,使之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使违法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效保障各项执法工作正常运行。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要规范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及登记、备案工作;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 “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内外监控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逐步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执法过程中应实行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执法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坚持行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而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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