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39页(430字)

【参考法条】:《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应承担以下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1)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2)两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3)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4)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上(1)(2)(3)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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