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50页(654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

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不仅应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还应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或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

(2)使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

(3)使用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上述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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