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使用技术的重要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药使用技术手册》第45页(3265字)

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的农药好比武器。武器在手,不等于就消灭了“敌人”——必须会用武器,用好武器。农药的生产是化工农药企业的任务,农药的使用则是我们农药用户的责任。所以,掌握农药使用技术,不断提高农药使用技术水平非常重要。

农药使用技术的核心就是用尽可能少的药剂获取最大的效果,同时把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农药与一般商品不同,不提倡农药消费多多益善。原因如下。

1.施药是防治农业有害生物,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获取经济效益。为此目的,在用药之前必须算一下投入产出比,不作没有效益的投入。杀菌剂、除草剂的使用,有时预防作用很重要。而对于杀虫剂,一般不能说“有虫就得打药”,而要看虫口密度,要看害虫最终给农作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会超过相应农药施用的投入。这就是有害生物防治指标的概念,在防治指标以下,无须用药。这里除了经济上的考虑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农作物本身有代偿能力,少量的有害生物危害并不会影响产量。甚至有人认为少量有害生物的刺激可能会提高产量。二是保存少量有害生物有利于其天敌种群的稳定。

2.农药有前述诸多副作用。多用农药,就会同时加大这些副作用的影响。

3.化学防治只是综合防治的措施之一,很多农业有害生物的控制用非化学防治更为有效,有时成本也更低。非化学防治能充分发挥作用,是综合防治水平大为提高的一个反映,这时农药用量就可以大为减少。

4.农药科学在不断发展,最新农药品种药效越来越高,用药剂量相应越来越低,同时副作用也越来越小。

5.农药使用技术在不断发展,提高药剂在靶标上沉积比例,就能减少农药总施用剂量。在农业有害生物生育期的薄弱环节施药,药量最省,效果却最高。

在这里讨论用药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就是能否用最少的药量达到最大的效果,应很有现实意义,因为我国当前农药使用中的最大弊端之一就是施用药量过大。

除了上面的内容外,下面再深入讨论一下如何才能把药剂用在刀刃上。

首先,要选用药效好、副作用小的农药品种、剂型、使用方法和药械。

其次,要在施药的最适宜时机用药。

举两个杀虫剂的例子:

棉铃虫的卵产在棉花叶片上。卵孵化后,初孵幼虫有吃去卵壳的习性,然后在周围爬行一阵,寻找合适的为害地点。对虫子来说,最好能钻蛀到蕾、铃中去。对于一般具有触杀、胃毒的杀虫剂,在卵孵化高峰时打药最好,以便处于对药剂最敏感生育阶段的初孵幼虫有接触药剂的充分机会。如杀虫剂兼有杀卵作用更为理想,可以把害虫扼杀在孵化之前。如果药剂不具有杀卵作用,药剂用早了,大部分幼虫还在卵壳的保护之中,等到幼虫孵化出来,若干天过去了,沉积在叶面上的药剂总要损失一部分,“药劲”小了许多;药剂用晚了,初孵幼虫“平安”过了若干天,长大了一些,对药剂敏感性差多了,如果打药之前幼虫已经钻蛀到了棉铃里面,就很难接触到药了。

防治钻蛀为害的玉米螟采用杀虫颗粒剂灌心叶办法很巧妙。玉米抽穗前顶叶叠卷成喇叭口状,称“心叶期”,玉米螟初孵幼虫正是在心叶期从喇叭口里钻蛀为害的,待叶片展开后可以看到成排的蛀孔。当在喇叭口里撒上具有“缓释”作用的杀虫颗粒剂时,粒剂可随着玉米的生长及心叶的抽出不断向喇叭口底部滚落,从而在心叶内面形成一层药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护好玉米,杀伤侵入的玉米螟幼虫。这个方法也可以用来防治为害高粱的高粱条螟。如此施药,省工、省药、药效高、成本低,而且把药剂对环境可能存在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个例子说明,一个较好的农药使用技术,要具备对有害生物、寄主植物、药剂、剂型各方面的丰富知识。同时也说明,农药使用技术的改进和提高是无止境的。

杀菌剂、除草剂施药最佳时机的道理也是一样。除草剂尤为讲究,有的专除已发芽但尚未出土的杂草,有的要在杂草的一定生育期,甚至一定的叶龄期用药。

施药掌握好了时机,事半功倍。错过了时机,多用药也不一定会有好效果。我们在读农药标签、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技术资料时,要注意掌握这个“火候”。在化学防治实践中,要注意积累“施药最佳时机”的经验。

对于使用杀虫剂来说,很多农民习惯喷药后在地头歇一会儿,就上回地里看看虫子死了多少。如果活虫子还不少,就认为药效不行,或者虫子有了抗药性。其实,24小时之内杀虫剂的效果一般都属于“速效”范畴,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效果”,一般只相当于“击倒”,连速效都不是。“击倒”在有的场合很重要,如在室内防治卫生害虫。而田间施药,重要的是虫口死亡率,这要看24小时,甚至二三天的效果。因为被击倒的害虫,有的可能还会活过来,即所谓“复苏”;未被击倒的害虫,不一定一段时间后都不死亡。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由于大部分杀虫剂击倒能力并不强,要让它们达到“令人满意”的“击倒”,必须大幅度增加药剂剂量,这是很不必要的。我们一定要掌握判断药效的正确方法。

不少农民施用杀虫剂后,希望地里干干净净,再也找不到一头活虫子。其实,这是对化学防治的科学概念搞不清楚。

我们施用农药,不是以把某种农业有害生物斩尽杀绝为目的,而是着眼于控制某种有害生物的种群(种群即一定生态条件下某个能繁衍生息的物种个体的总和。例如,白粉虱在我国北方露地越不了冬,但一个温室大棚中蔬菜作物上可能建立一个白粉虱的群体。如不加控制,它们能繁衍生息到来年春季再传播到露地中去。这个温室中白粉虱的群体就是白粉虱的一个种群)。防治这个种群,就是要控制它们的虫口数量,使它们的危害程度在经济上允许的水平之下,也就是只要造成的损失在经济上可以忍受就行了。一个生物种群中,大部分个体对农药的敏感性差不多,少数可能更敏感,另有少数可能更不敏感。衡量一个种群对农药的敏感性,用杀死50%个体的农药剂量来比较,数据会较稳定。杀死95%个体的农药剂量要比杀死50%个体的剂量高一截。而杀死100%个体的农药剂量要比杀死95%个体的剂量高得多,甚至高若干倍。如果残存5%个体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远小于杀死100%个体比杀死95%个体所增加的农药投资,那么可以说杀死100%有害生物个体是没有必要的。何况田间生态条件复杂,很难保证每个有害生物个体都能接触到药剂。还要考虑留下一点有害生物利于天敌存活,要考虑多用农药会加大副作用等等。总之,为了把有害生物“消灭干净”而加大农药使用剂量是错误的。

一般而言,一种农药制剂商品的标签上针对某种有害生物防治所标明的剂量往往是一个幅度范围,我们通常可以取其中值配药、施药。当有害生物发生较重,或者已有抗药性的一定表现,但一时又找不到没有交互抗性的其他药剂替代,可以考虑用接近上限或取上限的剂量;当有害生物发生较轻,或者当地这种有害生物对药剂还相当敏感,可以考虑用接近下限或取下限的剂量。不要轻易用下限以下的剂量,以免影响药效;更不要轻易用上限以上的剂量,以免带来种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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