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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3页(13399字)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产生及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诞生(19世纪末20年代初)、恢复阶段(1980~1986年6月底)、创业阶段(1986年7月至1992年5月)、稳步发展阶段(1992年5月至今)。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产生

1.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加强了对中国的资本输出,迫使中国加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几个主要的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事,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殖民统治。经洋务运动发展起来的中国民族工业又得到了发展的机会,股份有限公司也应运而生。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后,为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在此期间一批有志报效祖国的知识分子,通过学习和研究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倡议走实业救国的道路,他们从海外归来后纷纷将所学知识(其中也包括会计理论及方法)运用到自己服务的部门或在各类学校传播,培养人才。1918年6月从日本留学回来的谢霖先生呈文北洋政府的农商部和财政部,要求成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很快便得到这两个部门的批复,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北洋政府向谢霖先生颁发了第一号会计师证书。之后人们纷纷要求成立事务所,为了对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和指导,1918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已经产生。

2.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建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又加强了对我国的殖民掠夺,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发展的步伐又放慢了,至1923年会计师的人数仅15人。为了推动会计研究,加强会计师之间的协作,促进会计师事业的发展,1925年3月,在上海,由我国会计界早期着名的会计学者谢霖、徐永祚、潘序伦等发起并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会计师团体——上海会计师公会。

随着会计师队伍的不断扩大,为了有效地行使政府的监督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队伍建设,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会计师注册章程》,1930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会计师条例》,在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这些早期的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资格条件、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注册会计师制度。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监查人必须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对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项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推动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一大批会计师事务所应运而生,其中比较着名的有潘序伦先生创办的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奚玉书先生创办的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及谢霖先生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为维护投资各方的权益,推动民族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任,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史上留下了自己奋斗的业绩。据统计,从1930年1月~1947年底,国民政府实业部和经济部颁发的会计师证书2600多张,会计师事务所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建及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使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消声匿迹30多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从1978年开始,我国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始了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体制到政治体制的全方位的改革,中国开放了封闭许久的国门,开始吸引海外资金对华投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遵照国际惯例,1980年我国恢复了已中断30多年的注册会计师制度。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从1980年恢复到现在,已经有15年。经过15年的艰辛历程,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监督机制中一股不可缺少的力量,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在它的发展历史上,有几个重要的标志:

1980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它标志着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我国已恢复;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已步入法制化的道路;

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则标志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开始进行行业自律;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大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恢复阶段(1980年~1986年)。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来华投资者与日俱增,合资双方投入的资金情况、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这些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以独立、公正的立场发表意见,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会计顾问处的成立。为了适应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需要,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以(80)财会字第049号印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已恢复。

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会计顾问处(原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承办会计公证、咨询等业务的事业单位,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业务,应向委托人收费,实行独立核算;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考核注册会计师的条件、明确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坚持独立、公正的立场、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以及违规的处罚,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由会计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同时《暂行规定》还对会计顾问处的业务范围、业务委托人以及组织机构等方面作了原则上的规定。该文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条件,逐步设立会计顾问处”,在该《暂行规定》的指导下,上海于1980年底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会计顾问处,后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会计顾问处。

(2)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依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合资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②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③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依据。

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送“上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损益计算表和外汇收支报告;随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985年3月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书。”

这些规定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它使人们开始接触和了解注册会计师事业。

这一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特点:会计顾问处和注册会计师的任务主要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查帐验证、提供管理咨询以及参予经济纠纷、经济案件的公证、仲裁工作,会计顾问处的设立带有明显的行政命令手段,注册会计师甚至允许机关干部兼任,因此其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这期间,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慢,至1986年6月底,注册会计师只有500人,会计师事务所80家。

2.创业阶段(1986年7月~1992年5月)。

(1)《注册会计师条例》的颁布。1984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方针,这一改革使我国迈开了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步伐,企业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开始出现联营、承包及租赁等形式。经过几年的对外开放,涉外合作经济得到蓬勃发展,这些都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1986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条例》,它从法律上确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地位。

该条例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的有关事宜、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工作规则、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后的处分以及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等等。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为了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批准,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业团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同业公会,它是联系政府机关与注册会计师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工作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是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大措施,也是把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组织保证,它标志着我国已开始注册会计师事业行业自律。

(3)本阶段注册会计师发展的特点。第一,开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陆续制定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查帐标准、执业责任、职业道德等一系列规章;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检查、财务管理及收费标准等管理制度,开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在努力做好法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帐验证工作基础上,已逐渐将业务领域扩展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承包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企业集团等,其业务种类由单纯的查帐和验资外,发展到纳税审查、资产评估、破产清算、经济案件鉴证、经济公证、经济纠纷的调解、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进行经济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智力优势开展各类管理咨询业务。第二,已形成较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风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不久,便提出了“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虽然,在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遇到其他执行同类业务的机构的挑战甚至是不公平的竞争,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认真遵循上述宗旨,注重业务质量,讲求职业信誉,始终按专业标准严格执业,从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支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注册会计师队伍持续稳步发展,至1992年3月底,已成立会计师事务所510多家,分支机构954家,机构总数达1500多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全部从业人员达150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6700多人。第三,在1991年度举行了全国首次注册会计师考试。第四,开始组织注册会计师的培训。由于这一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刚起步,人员素质较低。为了借鉴外国尤其是着名国际会计公司的先进的审计技术,1988年、1990年分两次利用国际开发署赠款,与毕威国际会计公司在广州举办了为期半年的“查帐业务培训班”;与永道国际会计公司举办了为期3个多月的“管理咨询业务培训班”,这两次培训为我国培养了一批审计及管理咨询方面的人才,通过他们的回授,使许多注册会计师了解现代会计审计及管理咨询的最新发展成就。

3.稳步发展阶段(1992年5月至今)。

(1)经济体制改革对注册会计师的需要。从1992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注册会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这一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实现这一重大的转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给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带来两方面的需要:

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从直接转为间接,这需要有一个中间转换的桥梁和纽带,需要通过加强社会监督来实现间接控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谈到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中明确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商品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表明,注册会计师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股份制,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英国1720年出现第一个注册会计师起,队伍就不断扩大,到本世纪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专门职业,表明它是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是适应现代经济管理需要的。

另一方面是企业面向市场后,不仅需要了解、熟悉市场,也需要市场对它的了解。这个市场不仅仅是商品商场,更重要的是资金市场。企业不仅只有国家一个“婆婆“,而且有众多的“上帝“,包括投资者、借贷者以及许多潜在的股民;不仅是单一的经营形式,而是组织形式在逐渐变为多样化,有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企业集团等;企业的资金来源不仅仅来自国家,它是由财政资金、信用资金、社会资金三部分构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与国家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且交织着多方利益关系。因此不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本身而且社会各界及个人,都需要一个客观的、公正的、独立的社会监督体系,这其中的一部分就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执行查帐验证的职责,并不仅限于对个别公司、企业负责,而是对各个有关方面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注册会计师参与我国证券业的历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在我国前两个阶段,主要是依据涉外税法及其相关制度,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主要送报各级税务部门,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的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开展,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它使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为广大投资者所理解。从1992年5月开始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这些法规中都规定股份制企业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如《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明确提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验证报告。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有关业务,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体改委和财政部于1992年9月联合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凡属规定范围内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委托经认可可以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业务。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上述业务规定了条件,并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执行该业务。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完善证券管理体制,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再次明确: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该通知在严格规范证券发行上市程序中规定:“经过批准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证监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之后,在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些配套法规中规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应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中应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的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及净资产验资报告;公司对外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在招股说明书中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之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时,还应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同时这些规章制度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遵循的职业道德。

要搞好股份制,没有注册会计师参与其中的工作,就会造成不规范、不公正。同国外一样,我国注册会计师真正得到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并重视,正是因为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注册会计师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及实施。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把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一个光荣的行业,非常有权威的行业,对它实行严格的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产物,是规范市场运转的重要法律。它不仅仅对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已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注册会计师法》共分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基本性质及其和财政部门的关系;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律责任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惯例是衔接的,但也保留了一些中国特色。如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家考试,由财政部制定考试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是由省以上注册会计师办理,发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个人执业;可以跨地区执行业务,但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单位发起成立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重要法律。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全世界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在新中国它得到恢复和发展仅十多年,该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已经进入了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按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发展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离不开健全的社会监督体系,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只有具有客观、公正、独立身份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为此西方国家及香港将注册会计师当作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没有完善的、权威的注册会计师立法,就不能保证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下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早在1992年9月,朱副总理关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证券管理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社会监督体系,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会计师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一关,强调注册会计师要“严格对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对于资产评估不实、伪造、漏报企业财务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串通虚报资产和财务盈亏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违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注册会计师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无疑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化运行,提供良好的运作环境。

第二,《注册会计师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惯例是衔接的。如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方面,取消了考核方式,规定通过考试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方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方面,允许以合伙方式发起;在进行行业自律方面,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在涉外管理方面,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也大体一致,等等。

近一百多年来,注册会计师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进行投资和经济交往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来华进行各种经济合作、取得世界银行贷款、向外发行股票、债券等等,外方无不提及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与国际通常做法不尽一致的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立法不够健全。因此,制定和实施规范化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从1992年3月开始,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我国对包括会计市场在内的6个服务贸易市场作出了承诺。在1992年10月及1993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派代表参加了会计市场的谈判,并先后与美国、日本、欧共体7国、瑞典、韩国、芬兰、斯里兰卡以及其他亚洲国家进行了多边洽谈。随着世界各国对华投资兴趣的倍增,外国会计师来华开拓业务的要求也十分强烈,因而十分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立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布后,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对华投资数额较多、或者准备投资的金融界、实业界以及外国会计界,引起了重大的反映。香港、台湾地区以及东南亚各国新闻界连续报道,认为这是中国进一步开放的一项具体而实在的措施。国际会计师有关组织,也认为这是中国的独立审计走向世界的一项重大行为。

第三,《注册会计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规范化、法制化迈向新的台阶。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重建恢复4了注册会计师制度。15年来,伴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颁布时注册会计师只有500人,会计师事务所80家;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时,注册会计师3000人,会计师事务所250家;到《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前夕,注册会计师已近15000人,从业人员近40000人,会计师事务所2500家左右。但是,即使这样的发展速度,也远远不能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改革开放的高度,高瞻远瞩,指出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把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到30万人,并建立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在允许外国注册会计师进入中国会计市场的同时,也应创造条件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会计市场。如何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法》的公布和实施为这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过去的15年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主要是根据涉外经济法规的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独立审计。近年来,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等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特别需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其合法的地位。《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正顺应了这一需要,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专业责任、职业道德、工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目前,我国“社会监督”机构众多,法定的查帐验证业务,被各个部门的自我授权所分割。自相矛盾的部门规章,不仅抵销了社会监督的力量,而且造成政出多门、令行不止、重复审计等问题。企业不堪负担,外商意见纷纷。在有关产权界定、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明确地提出了对会计师的执业要求。在1994年8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审计法》不调整社会独立审计这一部分,而其中的“有关法律”应是《注册会计师法》,这就从法律的规范上统一了对社会独立审计的管理体制。

(4)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特点。

第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朱镕基副总理在1994年国务院研究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会议上,对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其中谈到:一是“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关系国家前途命运”;二是“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奠基”;三是“培养注册会计师,是千秋万代的事业”。财政部刘仲藜部长在1993年第一次全国注册会计师工作会议上说:“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是我国历史上一次具有战略性意义的转移。从整体来说,注册会计师事业是属于这一伟大战略转移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来他又说:“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财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市场经济运作,需要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在财税管理方式上,将宏观调控为主,而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这种社会监督力量进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实行监督、指导,对企业财务会计实行间接管理。因此,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就成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成为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各级领导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注册会计师队伍迅速发展起来、业务领域不断拓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1992年底的10733人发展到25000人,非执业会员22500左右,会计师事务所3600家。同时,通过1994年度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近1万人到得全科合格的优异成绩,为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力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人民币。注册会计师已成为社会经济中一支具有重要影响的力量。

第二,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是管理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法规,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行为的指南。为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从去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暂行规定和办法,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暂行办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办法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等。指导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审计准则从1994年开始起草,计划三年内,初步形成我国自己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些规定的制订和实施,是正确地、有效地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的保证。

第三,为了提高现任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199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次举办了较系统的培训,共开办了国内、国外近20个专业培训班,其中与国际会计公司共同举办6期主任会计师班、上市审计业务及上岗培训班。这几期培训班得到国际会计公司的大力支持,他们不仅准备了好的教材,而且配备了得力的教师,学员反映很好。通过大规模的培训工作,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了加速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培养,1994年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经与国家教委商定,在7所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资格的大学开设CPA专业,进行了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定向培养。同时已经确定,1995年扩大到18所具有培养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的院校开设CPA专业,定向培养CPA专门化的在校学生将逐步达到每年3000人左右。另外,已决定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建立三个具有国际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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