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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进行偷税的行为及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898页(72948字)

一、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进行偷税的行为及处罚的内容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用隐瞒和欺骗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任何违反税收法规进行偷税或漏税的行为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采取虚假会计资料偷税的行为当然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对我国纳税人违法的法律责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规定将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123号令发布)中,对我国纳税人采取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更为细致规定,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政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会计报表等都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进行经济活动的完整反映,也是资金往来与使用情况的记录,它是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进行征税时用以计税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种会计资料的编制都必须严格依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各种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反映活动的实际情况,有关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任何采取伪造、变造或者具有其他不合法手段编制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资料都是虚假的会计资料。向财政、审计以及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既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的财税损失。

我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进行偷税的行为及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偷税,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的处罚,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指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即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2.行政处分。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的,税务机关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后,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偷税漏税,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企业领导人或者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分别情况给以适当行政处分。可以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处分,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者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对其他人员的处分由企业决定。

(二)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利用虚假会计资料偷税犯罪的,依照《补充规定》第一、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构成偷税罪的条件。根据补充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偷税罪:(1)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达到10000元以上的;(2)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刑罚。根据补充规定,企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个体工商户犯偷税的给予以下处罚:(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到1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达到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三、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进行偷漏税的案例

(一)增值税的偷漏税案例

由于所有纳税人偷税的目的只有一点,那就是想不纳税或尽可能少纳税,所以,纳税人偷漏税一般都是选择最具有掩蔽性的手段和方法,很少有哪一个纳税人是完全公开地进行偷漏税,否则就是抗税。从增值税的征税特点看,增值税纳税人利用虚假会计资料偷漏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表现在不如实申报应税销售额和虚报进项税额两个方面。

1.不如实申报销售额。

隐瞒销售额、少报销售额,这几乎是所有纳税人偷漏税所惯用的手法。就改革后的增值税而言,纳税人隐瞒销售额、少报销售额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可能有以下几种:

(1)对经营收入不进行销售记录。纳税人经营收入不进行销售记录的很多,手法也比较巧妙。有的纳税人只是对经营收入不进行销售记录,但作为其他内容进行会计记录,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之为作假帐,可以通过查帐的方法发现问题。还有一部分纳税人,对经营收入既不进行销售记录,也不进行其他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之为销售不入帐,靠查帐是发现不了问题的,一般要辅助于帐外检查。后一种情况,一般多为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供应对象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少向纳税人索取发票,而且一般以现金交易为主。所以,纳税人很容易隐瞒经营活动的销售额。

①纳税人作假帐偷漏增值税。

纳税人作假帐转移经营收入的常用的作帐方法有如下几种:

A“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或“库存商品”科目,直接与“银行存款”、“现金”或“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对应作帐。

如工业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直接作: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

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直接作: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

贷:库存商品(材料物资)

B“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科目,直接与“应收帐款”等科目对应作帐,并将应收款长期挂帐,或直接将应收款转入有关资金类科目。

如工业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直接作:

借;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

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直接作:

借: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材料物资)

C“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科目直接与“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或“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对应作帐,说明纳税人有可能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直接用于销售而不进行销售核算。

如工业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直接作: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贷:委托加工材料

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直接作: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贷:加工商品

检查方法:

在检查前应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销售额进行审查,如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销售额,与以往纳税期的计算销售额差距较大,或与同等经营规模和经营类型的纳税人差距较大的就应该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具体方法如下:

A首先检查纳税人期初存货、纳税期进货和期末存货情况,从纳税人货物的购、销、存的情况中查找隐瞒销售额的可能。

B检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重点检查纳税人发出货物的会计核算资料。如果纳税人发出货物核算的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或非销售类科目的,一般都属于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应查出纳税人所隐瞒的计税销售额的具体数额。因为,按照会计核算要求,销售产品、材料、商品,会计核算的对应科目应为“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案例一】某国营酒厂,以粮食为原料酿制白酒,下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

1994年6月,该厂将生产的优质瓶装白酒1560瓶,普通瓶装白酒2000瓶拨给经营部销售,按出厂价计算,优质瓶装白酒每瓶5.10元,价值7975元;普通瓶装酒每瓶1.75元,价值3500元,合计11456元。企业没作销售核算,扣除包装成本712元(每个酒瓶成本0.20元),计税收入10774元,漏缴增值税1826.48元。1994年8月,税务人员在审查该厂产品销售成本时,从“产成品”明细帐与“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的对照中,发现“产成品”帐户的贷方合计金额与“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的借方合计金额,在数量和金额上都不一致。经逐笔审查“产成品”帐户贷方发生额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本年6月份该厂拨付给经营部的瓶装酒,财务部门未记销售,直接按售价冲减了“产成品”。企业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经营部 11456

贷:产成品-优质瓶酒 7956

产成品-普通瓶酒 3500

该厂将拨付给门市部的白酒不通过销售科目核算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其产品拨给门市部时,应按出厂价格缴纳增值税,但考虑到该厂对拨付门市部的白酒一直做销售处理。唯独本次因工作人员,错用了科目,不是有意隐匿销售收入,故定为漏税,除追缴了所漏税款外,并加收了滞纳金。

查后调帐处理:

冲回按售价冲减产成品

借:其他应收款-经营部 11456元

贷:产成品-优质瓶酒 7956元

产成品-普通瓶酒 3500

调增产品销售收入,同时计提增值税

借:应收帐款-经营部 13282.48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优质瓶酒 7956.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普通瓶酒 35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26.48元

【案例二】某卷烟厂,1994年7月销给本市烟草批发部甲级卷烟100000元,乙级卷烟300000元(按已扣除包装计算的)。

同年8月17日,税务专管员在检查该厂纳税情况时,从其他应付款帐户发现记有烟草公司批发部户头,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在结算上一般是烟草公司批发部欠该厂货款,不会出现应付款业务。于是便细致对了销货凭证、结算凭证和有关记帐凭证,结果发现此笔货款已付,企业未记入销售而是记入往来帐户,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经仔细查问财会人员,弄清了错误处理的原因,此笔货款收到后,开户行即扣了货款,银行存款帐户数额不够应纳税款数,企业考虑体现销售不能及时足额缴税要加收滞纳金,而暂记入其他应付款,待有钱时立即转入销售,没想到被发现了。

检查结果,该厂销售甲、乙卷烟的收入400000元,依适用的17%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58120元。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有关规定,令该厂调整帐务,限期补缴所漏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首先冲销回原帐务处理并补记有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 4000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188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20元

②对经营收入不入帐偷漏增值税。

一般说来,经营收入不入帐的纳税人,多数是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通常会计核算资料都不健全,经营收入不仅不在销售类科目中进行检查,而且也不在其他科目中进行反映。所以,对这类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的检查,不能完全搬用检查一般企业计税销售额的检查方法。其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A首先检查纳税人期初存货、纳税期进货和期末存货情况,从纳税人货物的购、销、存的情况中查找隐瞒计税销售额的可能。

B检查纳税人的有关资金运用情况,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从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收、支情况中发现问题。

C通过侧面调查的方法,从纳税人购买货物的主要供应对象的供货情况中,了解纳税人的进货情况,再结合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主要购买对象的购买情况和纳税人的存货情况进行检查。

【案例三】某衬衫厂,1994年通过对经营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转移收入,设帐外帐偷税增值税33859元。该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各种规格的晴纶衫,大部分原材料由外贸部门供给,产品80%销售给外贸部门。1995年4月,税务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厂财务管理混乱,税务人员先从检查原材料帐户入手,首先检查纳税人期初存货、纳税期进货和期末库存情况,按照“本期生产耗料=期初库存材料+本期购入材料-本期非生产用料-期末库存材料”的方法,分别算出了该厂1994年度生产耗用的主要原料-晴纶纱的数量及金额。1994年度生产耗料金额为500000元,经测算,发现产品单件耗料比实际单件耗料高30%。然后从核对生产记录和入库产品入手,发现生产量与入库单不符,相差70多万件。最后从计算该厂增值税负担率入手,发现大大低于同行业负担率。检查人员向该厂财务科及领导指出了上述问题,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有关人员只好拿出了一本“帐外帐”。原来该厂以该主管部门借款的名义,使用作废发票及内部收据等,将部分产品销售收入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帐户结算,共隐瞒收入4031000元,偷增值税685270元。

该厂有意隐瞒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偷税、抗税案件的规定:对偷税、抗税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的偷税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据此,税务机关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在检查结束后,通知该厂冲销原会计分录后,作如下帐务调整:

将帐外产品销售收入入帐

借:应收帐款 471627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31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5270元

(2)对以物易物的销售额不进行销售记录。因为,这种交易方式一般不牵涉到货币资金的运动,只是改变货物构成,所以,隐瞒性较大,通常不易发现。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要采购和供应对象的一般纳税人。

①纳税人隐瞒以物易物交易计税销售额的常用的会计记帐方法有以下几种:

A以物易物的货物价值相等,直接减少某一货物,相应增加另外一种货物。

如工业企业一般以物易物后,直接作:

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以物易物后,直接作:

借: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

B以物易物的货物价值不等的,价差部分通过货币资金类科目核算。

如工业企业发生以物易物,换出货物价值大于换进货物价值的,直接作:

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应收货款、其他应收款)

商品流通企业以物易物价值不等的,其隐瞒销售额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工业企业基本一致。

C以货物换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的,一般隐瞒销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材料物资)

②检查方法。

由于以物易物交易方式的隐瞒性较强,所以,检查时既要检查纳税人的销售帐户,也要检查纳税人的有关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货币资金、应付款等帐户。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A对纳税人的有关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帐和材料采购帐户进行对应检查。因为,纳税人购入材料或商品,一般都要通过“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科目进行核算。发现纳税人材料类科目或“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核算的内容,与“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科目同期贷方核算内容不一致的,应检查有没有生产领用材料退库或下脚料、委托加工材料入库。如没有材料退库或下脚料、委托加工材料入库,或虽有上述材料入库,但扣除这部分材料以后,还有一部分材料与“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科目核算内容不一致,检查纳税人同期的“银行存款”和“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如果没有相同的核算资料,就有可能是纳税人以材料换材料或以商品换商品(包括材料物资)没作销售,而是在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科目中直接转帐。应通过具体检查纳税人的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的明细帐,结合纳税人的有关记帐凭证,查出纳税人所隐瞒的销售额。

B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查明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是否有相对应的货币资金、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资料。因为,在正常的会计核算情况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方核算内容的对应科目,应该是货币资金或应付款类的科目,如果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与货币资金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没有对应,纳税人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应很可能是通过以物易物换取的。

C对照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检查纳税人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如果纳税人“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方转出金额与“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不一致,应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无核算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损溢。如“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与“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方转出数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不一致,就说明纳税人有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进行以物易物交易的可能。就跟踪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去向进行检查,查明有无隐瞒销售额的行为。

【案例四】1994年10月税务机关在对宏达百货商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1994年6月该商场将空调10台价值86000元,换回某毛纺厂毛料100米价值81000元作为福利发给商场职工。

以物易物后,直接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毛料 81000元

银行存款 5000元

贷:库存商品-空调 86000元

没有通过有关销售帐户核算、偷增值税12495元。按照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税务人员监督财会人员进行了调帐处理:

调整以物易物时的帐务处理

冲回原分录

借:库存商品-毛料 81000元

银行存款 5000元

贷:库存商品-空调 86000元

作销售收入

借:应收帐款 86000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7350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495元

上交罚款时

借:营业支出 37485元

贷:银行存款 37485元

(3)以旧换新销售以实收货款进行销售记录、会计记录。因为,这种交易方式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消费者,不仅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时常是连普通发票都不需开具。所以,很容易被征收机关忽视。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

①以旧换新隐瞒计税销售额常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纳税人实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往往会以实际收取的价款核算销售额,将换回的货物按折价金额冲减销售货物的成本。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隐瞒销售额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按实收销货款核算销售收入

借:现金

贷:产品销售收入

按收回旧货的折价金额冲减销售成本

借:材料物资

贷:商品销售成本

库存商品实行销价核算的纳税人,一般对收回的旧货物,不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成本,而是通过进销差价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借:材料物资

贷:商品进销差价

②检查方法。

a.检查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看有没有哪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如有所销售货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或有所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他特殊情况的,一般多为实行以旧换新让价销售造成的。

b.检查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成本明细帐,如有贷方发生额,应对照“材料物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检查。如两者核算的内容一致,就说明纳税人有以旧换新销售行为,而且销售收入是按实收款核算的。

c.对照“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检查“材料物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如增加材料物资与上述科目无对应关系的,而且不属于以物易物的,就可能是纳税人以旧换新换回的。

【案例五】某冰箱厂从1994年起对其原生产的185型冰箱实现以旧换新销售。1995年1月税务人员在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根据有关人员举报,对此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共有15台185型冰箱换成210型冰箱,旧185型冰箱折价500元每台差价收入1000元。一般210型冰箱出厂价(不含税价格)1500元,企业在进行帐务处理时,通过实收销货款核算销售收入,并按收回旧货折价金额冲减销售成本共偷税1275元,按有关规定,税务部门除要求企业立即调整帐务外,并给予其以所偷税3倍罚款。

企业按要求补计销售收入每台500元,并补提增值税,调整帐务为:

借:产品销售费用 8775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75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元

上交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3825元

贷:银行存款 3825元

另外,对属于销售的非应税劳务收入隐瞒申报。因为,混合销售的劳务,一般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提供的附加服务,其销售额往往与所销售的货物的销售额是分开结算的。所以,很容易被纳税人隐瞒。采用这中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与货物混合销售的非应税劳务,其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混合销售的非应税劳务,不属于工业性加工劳务,其收入在会计核算上与产品、商品以及工业性加工劳务的销售额是分别核算的。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隐瞒这部分销售收入额,不申报纳税。鉴于纳税人隐瞒与货物混合销售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及检查方法,与价外收费的核算方法和检查方法基本一致。

(4)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税不申报,因为,价外收费一般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收入额是分别开票的,有的甚至是开具的收据。所以,纳税人不申报纳税,一般不易被发现。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代政府或行政部门收费的纳税人,以及销售限价或紧俏货物的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包括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的押金,下同)都应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税。一般说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代别人收取,主要是代政府或行政部门收取的各种基金等;另一种类型是自己在销售物的价款之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等等。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这些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但应当在进行上述科目核算的同时,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

①价外收费隐瞒计税销售额的会计核算的常见方法

A按会计核算要求核算价外收费,但要核算销项税金。纳税人发生价外费用后作如下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而正确的会计核算应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B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一般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

②检查方法。

A检查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帐,如有属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收费,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检查。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没有反映这些价外收费销项税额内容的,就表明纳税人对价外收费隐瞒申报纳税。

B检查纳税人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的明细帐。如有贷方发生额,应对照记帐凭证,逐笔进行检查。如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说明纳税人价外收入没有计算销项税额。

【案例六】某钢管厂,是以生产无缝钢管和焊接钢管为主的国营企业,从1989年1月起即试行增值税。1994年10月,在税收大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厂还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加收一定比例12%的“技术转让费”。经检查,该厂收取的所谓“技术转让费”并未列入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计算缴税。而是开具的收据。

其帐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费用-新产品试制费

1994年1~9月份,共收到技术转让费245000元,少纳增值税35600元。对此明知故犯之举,税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偷税,并作出给予所偷税款2倍罚款,同时,通知钢管厂进行如下帐务调整:

对原加价收入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银行存款 245000元

贷:待摊费用-新产品试制费 245000元

对价外收入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并补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450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94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00元

上交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712000元

贷:银行存款 712000元

(5)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隐瞒申报。因为,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都是在纳税人的内部进行的。所以,一般不易被发现,具有较大的隐瞒性。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直接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纳税人(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属应交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下简称非应税项目,下同)、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一般不需要进行销售核算,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隐瞒这部分计税销售额,不申报纳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虽然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核算销售额,但由于这种行为隐瞒性较强,所以,纳税人经常也会隐瞒这部分计税销售额。

①隐瞒计税销售额常见的会计核算方法

A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入库后再用于非应税项目,不核算销项税金。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

而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应该是: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入库,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不核算销项税金。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加工商品)

而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是: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加工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核算销项税金。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贷: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加工商品)

②检查方法

A检查纳税人有无兼营非应税业务,主要检查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在建工程”科目,查有纳税期内有无相应的发生额。如果有,说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有非应税业务经营行为或在建工程业务,应进一步进行检查。

B检查纳税人纳税期“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或“库存商品”、“加工商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如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的“销售产品成本”“销售商品成本”的,说明纳税人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的,应对照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检查,查明纳税人情况。

C检查纳税人的“加工商品”和“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对应科目是否是“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科目。如果对应科目有异,应对照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检查。

【案例七】某毛纺厂,1994年5月,用其所产毛料价值45000元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没有通过销售帐户直接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自制半产品”,偷税7650元。1994年底,税务人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此事,按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视同销售货物。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对此作出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2倍罚款。

并要求该厂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补提增值税时

借:应付福利费 76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元

上缴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15300元

贷:银行存款 15300元

(6)对用于投资、分配的货物隐瞒申报销售额。因为,习惯上人们总认为投资就是货币资金投资,而对实物用作投资常常忽视。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有联营或有协作单位的纳税人。

纳税人用于投资分配的货物,不管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用于投资、分配的货物,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进行销售核算。所以,一部分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后,隐瞒这部分货物的计税销售额。

①隐瞒计税销售额常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A只核算投资额或分配额,而不核算销项税额,即,货物用于投资或分配时,作如下核算: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

贷: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

而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应该是: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

贷: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假借委托加工货物,实际是用于投资或分配。即,将货物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转作投资或分配。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将货物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

借: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

贷: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

将委托加工的货物转为投资或用于分配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

贷: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

②检查方法。

A检查纳税人的“长期投资”、“应付利润”等科目的明细帐,看纳税期内有无用货物对外投资和支付利润业务发生。如有应检查纳税人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查明纳税人用于对外投资或用于分配的货物是否核算销项税额。

B检查纳税人的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加工商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所加工收回的货物,是否记入有关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等科目。如果加工收回的货物没有相应记入上述对应科目的,应深入检查收回的加工货物的去向,并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检查纳税人用于投资或用于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

【案例八】甲企业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50万元,双方商定以此为投资价值。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批材料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时其价值为200万元,而甲企业对投资转出的该部分原材料交纳的增值税为25.5万元。按照增值税实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吸收投资方视同购入处理,分别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应以当时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考虑由于会计人员不熟悉有关税法规定,作为漏税处理,对所漏税款(200-150)×17%=8.5万元,作为补税处理。

甲企业帐务调整如下:

借:长期投资 85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5000元

乙公司也应相应调整帐务: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元

贷:实收资本 85000元

(7)多申报低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少报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因为,纳税人这样做,通常销售总额并未减少,特别是某一纳税期低税率货物的实际销售额比正常纳税期少时,纳税人只要在不降低总的销售额前提下,将低税率货物的销售额与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提高到正常水平就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而且一般不易被发现。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既销售低税率货物又销售高税率货物的纳税人。

对这类现象的检查,一般地简单检查销售等帐户是不容易发现问题的。所以,要结合纳税人以往年度的不同货物的销售情况,掌握正常情况下,纳税人不同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的比例。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纳税人销售的不同税率货物,以往年度的销售额占同期总销售额的比例。

b.检查当期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的比例并与正常年度的比例进行对比。

c.如检查当期的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比例明显上升,高税率货物的销售比例明显下降的,应检查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相对于正常年度的价格变化情况。

d.如果检查当期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与正常年度比变化不大,应检查纳税人检查当期的“产成品”、“库存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的明细帐。如果产成品、库存商品的减少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一致,或不同货物“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帐当期转出的成本总额,与不同销售成本明细帐的核算总额一致,但相对应的明细帐之间的核算内容不一致,就说明纳税人有故意降低高税率货物销售额的可能。

2.虚报进项税额。

增值税虽然也是以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但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抵扣税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纳税额。所以,与其他间接税相比,增值税纳税人除了可能会通过隐瞒销售额、少报销售额的方式偷漏税外,还可能会通过虚报进项税额的方式偷漏税。增值税纳税人虚报进项税额的主要手段和方法有以下几种:

(1)对用于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因为,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很少能够单独进行核算的,一般都是在事后才能确定。虽然凭所发材料注明的税款计算扣税,但从所发材料上是无法看出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具体使用情况的,所以,纳税人往往会利用这种隐蔽性多申报应进项税额。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有经营免税货物或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纳税人用于免税贯彻执行非应税劳务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纳税人购买当时,一般是用途并不明确,也自然很难能够在购买时,将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即使用途明确的,少数纳税人为达到偷税的目的,也会故意不分。

检查方法:

①检查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等科目的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查明纳税人有无免税货物销售和非应税项目的经营收入。

②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有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业务发生,应对照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其他销售支出”等科目的有关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看是否有“进项税金转出”的核算内容。如果没有,就说明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③如果纳税人用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应在核实免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实际销售额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计算公式,审核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金计算是否准确。

【案例九】某制鞋厂以生产各种皮鞋为主,1994年10月,税务人员对该厂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厂将购入的免税原材料皮革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该厂1994年1~9月对申报扣税原材料(金额250000进货成本),制成皮鞋出口,并退税,对此造成漏税42500元。对此,税务机关除令该厂限期补缴入库外,同时要求进行如下帐务调整:

借:银行存款(425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2500元)

(2)对从小规模等纳税人手中购买的无专用发票的货物,要想申报扣税是不太可能的,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购进农产品和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的普通发票,收购凭证是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是以初级农产品为生产的主要原料或主要经营项目的,就有可能通过一定的手法,将无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谎称是从农业生产者那里直接购买的农产品,申报扣税,这种做法的欺骗性较强,如果不深入调查,一般是很难发现的。采用这种手段的纳税人,一般多为以初级农产品为生产的主要原料或主要经营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是依据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下同)和运费金额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而得的,虽然计算扣税的凭证必须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销售方的发票和运费部门开具的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但缺乏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利益机制的自我制约,纳税人会将从其他纳税人那里购买的无专用发票的货物也比照农产品扣除的办法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所以应加强进项税的检查。

检查方法:

①对照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计帐凭证,检查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和支付运费的凭证,看是否有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和不属于运费范畴的也计算进了进项税额。

②将纳税人计算免税农产品和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凭证,与有关资金和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对应检查,如果纳税人只有凭证,而无相应的资金运动或无相应的负债,以及资金运用或负债情况与凭证反映的内容不相符的,说明纳税人使用假凭证计算进项税金。

③对金额较大的购买凭证,应对收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如确认供应单位和个人是否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货物是否是供应单位和个人自产的等。

【案例十】某市食品加工厂,从1994年起,为了偷税,将其以现金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部分食糖及食盐,作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直接购买的农产品申报扣税。据群众举报,1994年8月税务人员就此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厂用无专用发票买入的非初级农产品价值45000元,偷税4500元,根据有关规定,税务部门责令其调整帐务,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罚款。企业作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0元

贷:现金 4500元

上交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9000元

贷:银行存款 9000元

(3)对已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申报扣税。一般纳税人之间购买货物后发生退还的,对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不入帐;对退回的不需要开具专用民票的农产品等货物,不调减进项税额。出现这种现象,一般多为经常发生退货的一般纳税人。

从购货方收回的增值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购买方购买货物后,发生退货或索取折让,凭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向销货方收回的,在购买货物时已向销货方支付的退货或折让的增值税。按照《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退货或索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是纳税人将原来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收回的部分收回。所以,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原来已计算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但有少数纳税人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发生退货或索取折扣后,收到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不相应扣减进项税额。检查纳税人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其目的是检查纳税人是否将已收回的增值税从退货或索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检查方法:

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存根联,检查纳税人留存的《证明单》,看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保存《证明单》,没有则说明纳税人有将已收回的增值税扣销项税额的可能。

②对照《证明单》和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检查纳税人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查明纳税人发生材料、商品退货后,已申请开具《证明单》的货物,其进货税额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或所扣减的进项税额是否小于《证明单》、红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上注明的税额。

③依据纳税人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开具时间,检查退货或索取折让的纳税人,是否有延期扣减进项税额的现象。

【案例十一】1995年3月,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1994年8月振华百货公司将购入某电冰箱厂的电冰箱100台退回,并让当地税务部门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该公司按销价记帐,每台1850元,商品进销差价5000元。但企业在1994年8月所作的帐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 180000元

商品进销差价 5000元

贷:库存商品 185000

当税务人员问及此事时,起初该公司有关人员申称,没有收到电冰箱厂的红字专用票。后来税务人员深入调查,了解到真实情况,是该公司采用对销货方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不入帐的手段,进行偷税。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除责令立即调整帐务外,并处以1倍罚款。

企业调整帐务时:

借:应付帐款 26154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154元

(4)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申请扣税。纳税人为得到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款的抵扣,往往在购买时要求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单从扣税凭证上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几乎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有可能采用这种手段。

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将为生产、经营购入的货物,根据需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另一种情况是,在购买货物时就明确了货物的用途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按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即,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应于改变用途当期,将改变用途的货物的进项税额,核算进项税额转出。属于后一种情况的,纳税人如取得专用发票的,应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应该支付的增值税记入有关费用科目,不核算进项税金。

检查方法:

①检查纳税人的有关工程项目的明细“在建工程”帐,看有无属于非生产、经营用的在建工程项目。如有,应检查所用工程物资的来源,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核算内容,检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货物,购进时进项税额是否已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或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后,是否相应核算进项税额转出。

②检查纳税人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查明借方核算内容有无与材料类科目或“库存商品”等科目对应的。如有,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核算内容,检查所领用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③检查纳税人“应付福利费”科目借方发生额的每一笔具体核算内容,查明是否有直接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如有,应检查相应的购买发票,发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检查这部分专用发票是否已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已抵扣的,应计算应补交的税额。

【案例十二】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装饰材料厂,1994年5月将价值15000元的装饰材料用于该厂办公室的装修,没有按规定进行核算,而是直接凭办公室的领料单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库存材料”漏税2550元。税务人员在检查中了解到,该厂会计人员刚上岗工作不久,对业务不熟悉。认定为漏税,除限令其进行帐务调整外,对所漏税款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企业在补记所漏税额并进行帐务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22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50元

(5)对非常损失毁损货物进项税额申报扣税。由于企业毁损货物除金额较大的以外,一般都会通过提高其他货物单位成本的方式消化。所以,不容易被发觉。几乎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有可能采用这种手段。

非常损失毁损货物,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损失的货物,一般包括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损失的各种货物,如因被盗、霉烂变质等原因而损失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材料物资等货物。纳税人非常损失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非常损失毁损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货物购入时是很难预知的。所以,非常损失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发生毁损之前一般都已计算进项税额,并从货物购入当期的纳税人销项税额中抵扣。对非常损失毁损货物进项税额检查的目的,就是检查纳税人发生货物毁损后,是否将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从货物毁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检查方法:

①检查纳税人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看纳税人有无毁损货物发生。

②如果纳税人纳税期内有毁损货物发生,就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纳税人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金,是否扣减销项税额,或所扣减的税额是否准确。

③检查毁损货物的具体发生时间,对照纳税人计算扣减进项税额的时间,查明有无延期扣减的现象。

【案例十三】企业因遭大雨,毁损了露天存放的材料,遭受损失8万元,经有关部门同意,将该批材料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税务代理人员在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发现,企业对该笔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元

贷:原材料 80000元

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代理人员建议企业予以调帐,否则被税务机关查出,可能会作为偷税处理。企业接受税务代理人员的建议,作了如下帐务调整:

(该批原材料购进增值税率为13%)

借:营业外支出 104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0元

(6)对假的、作废的、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申报扣税。几乎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有可能采用这种手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进出口货物、购买免税农产品和支付的运费等外,购买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想得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必须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仍会有少数纳税人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提供假的或利用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检查,是增值税纳税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查方法:

①检查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金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是否是国家税务局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如有差异的,不得计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②检查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金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供货方的纳税登记号;货物适用税率及税额填写是否准确;在无供货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③检查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金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税款抵扣联,而无发票联的专用发票。

④依照认定的,据以核算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检查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准确。

【案例十四】虚列外购材料和加工费偷税

某汽车改装厂,是以生产改装汽车为主的国营企业,1994年,该厂采取从其所属知青厂开具虚假购买材料和付加工费发票的手段,偷税355300元。

该厂税务专管员,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该厂过去外购材料均衡,从未发生过突增突减,但在1994年末大批购进材料是不正常的。税务人员以检查年末外购材料为突破口,查阅“原材料”和“零配件”帐及记帐凭证,发现该厂在十、十一两个月中,从其所属知青厂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汽车零配件,金额为1700000元;另一张是加工费,金额为390000元,并在帐上作了处理,相应增加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5300元。根据这一线索,税务人员又深入到该厂仓库和其知青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进货手续,知青厂也无销货记载。初步认定这两笔业务是空来空转。经与主管财务厂长和财务科长核对证实,这两笔经济业务,是采用从其知青厂假进货的方法,使用作废的增值税发票,虚列了进项税额。

该厂上述行为,系有意逃避纳税,已构成偷税。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月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种税款总额10%以上属情节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将移交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并通知该厂将原虚记会计分录冲销。

(二)消费税的偷漏税案例

【案例一】某啤酒厂为扩大产品销路,举办一个啤酒展览会,使用啤酒10吨,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厂会计人员,凭公关部门领料记录,对记此笔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费用 12000元

贷:产品(按产品成本计算) 12000元

漏交消费2200元,主要由于该厂会计人员对税法不太熟悉所致,因此,限期立即补交所漏税款,并加纳一定的滞纳金,企业应作如下帐项调整:

借:产品销售费用 22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00元

【案例二】对随用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某日用化工厂向某商业企业销售洗发香波一批,所用包装物单独计价,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没有按规定对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交纳消费税,1994年度共漏交消费税税额5000元。税务机关按规定对此进行处理,并限期企业补交所漏税款,企业在补提所漏税款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元

【案例三】将高税率产品的消费税按低税率计算偷税

某县酒厂,不仅生产粮食白酒,而且生产薯类白酒。1994年12月税务部门在对该厂进行检查中发现,1994年1~11月生产部门完工记录及仓库入库单包含期初存货,表明生产粮食白酒17500瓶,薯类白酒8450瓶,但在检查销售部门及有关会计记录时发现,该酒厂将其中白酒2500瓶以薯类白酒拨给其独立核算的经营部,共偷税1687.5元。税务机关按规定处以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要求企业作如下调整: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687.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87.50元

【案例四】对用于投资的消费品未按规定交纳消费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汽车制造厂用自产小客车10辆投资于某出租汽车公司,但未按规定计算并交纳消费税达5万元,企业会计在企业投资时所做的会计记录为:

借记“长期投资”;贷记“产成品”。税务部门在了解中得知,该项投资于1993年签约,1994年1月正式投资,由于当时税制改革面广,企业财会人员对有关业务不太熟悉。税务机关根据该情况,认定为漏税,除限其立即补交所漏税款外,并加收一定的滞纳金,企业补提有关消费税时,

借:长期投资 5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0元

企业上交消费税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0元

(三)营业税的偷漏税案例

【案例一】瞒报营业收入偷税

某汽车出租公司,既从事市内出租营运,又参加长途客运线中的营运。

1994年10月,税务人员在审查该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应付福利费本年增加144000元,为查清该笔增加数的来源,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查对应付福利费帐户发现,报表中反映的应付福利费的增加数的对应关系是应付款帐户,430号记帐凭证记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检查人员顺藤摸瓜,查到应付款帐户和有关记帐凭证,发现应付款增加的凭证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贷:应付帐款。记帐凭证所附的资料表明,上述应付款增加的数字是营运票价所包含的保险费收入。到此,检查人员弄清了这笔数字的来源。原来该公司参加营运所使用的长途客票和出租客票,是按行业管理的规定,从交通管理部门领购的。基于保险费收入全部交给保险公司不合算的想法,故以保险费还要用于赔款为由,将票价中所含的保险费收入,记入了应付款帐户,并于9月末将此笔款项转入应付福利费,根据规定:“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凡全额转交保险公司的,在计税时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根据规定,该公司所得的营运收入,不应扣除所含保险费计算纳税,而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纳税。并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帐务,贷:营运收入、贷:应付福利费(红字)。

该公司违反税收规定,故意从营运收入中扣除了票价中所含保险费收入,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根据规定,除追缴所偷税款外,还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

【案例二】刊物编辑部广告收入漏缴营业税

某刊物编辑部,系行政副业单位,1988年经批准承办某专业刊物的编辑发行业务。在编辑刊物的过程中,按工商企业的要求,刊登了一部分广告,收取广告费,该编辑将广告收入,冲减了费用,漏缴营业税。

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编辑部纳税时,从刊物上发现有广告业务,查其帐务,发现费用帐户有红字冲帐现象,经查对记帐凭证和询问财会人员,证实该编辑部将工商企业付给的广告费收入冲减了费用。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广告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业务收入是指制作、设计、刊登、播映广告的各项业务收入。该编辑部刊登广告的业务收入,应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不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经查,该编辑部1994年1~9月份共取得刊登广告收入6000元,未申报纳税,漏缴营业税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元,教育费附加3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了该编辑部所漏的税款,并就有关纳税规定对其进行了辅导。该编辑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调整了帐务,借:营业外收入、贷:广告业务收入。

【案例三】贷款和融资的利息收入误记联行往来漏税

某工商银行营业部,1994年用信贷资金拨给同行的设备租赁公司使用。设备租赁公司用此资金发放贷款和融资,将所得的利息收入上缴给营业部。1994年1~9月份,该营业部共收到设备租赁公司上缴的利息收入460000元,在帐务处理上误将这部分利息收入,按联行往来利息收入记入非营业收入帐户,漏缴营业税23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10元,教育费附加230元。

上述错漏问题是检查该营业部纳税时发现的。税务人员根据金融企业的核算特点,重点检查了容易与纳税收入发生串项误记的非营业收入帐户。通过帐户的检查和调记帐凭证查对,发现了该营业部将设备租赁公司用营业部的资金贷款和融资所上缴的利息收入记入了该帐户,把纳税的利息收入误记免税的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漏缴了税款。

通过检查,该营业部对税务人员的检查结果没有任何疑义,按规定补缴了所漏税款。

【案例四】交通违章罚款冲减收入偷税

1994年11月,税务人员在检查某汽车运输队纳税情况时,从运输收入明细帐发现8月份借方登记二笔数字,一笔是在8月14日,另一笔是在8月31日。检查人员认为,运输收入帐户借方登记的数字,应该是月末结转运输成本和利润数,该月发现二笔借方数字,不符合一般的帐务处理程序。于是检查人员调记帐凭证进行查对,结果发现8月14日143号记帐凭证反映的帐务处理为:贷:运输收入7000元(红字)、贷:银行存款1000元(蓝字)、贷:现金(蓝字);8月31日251号记帐凭证反映的内容是月终结转成本,税金和利润。同时在143号凭证所附原始单据中发现罚款收据一张,金额为1000元,医疗费收据若干张,金额为6000元。经询问财会人员得知,该项支出实质是队内一司机违章肇事,交付的违章罚款和付给受害人的医疗费和补助费等。该队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规定将违章罚款及受害人的医疗费和补助费等记入营业外支出,而是冲减了运输收入,这样既减少了计税依据,又扩大了运输成本,既偷了营业税,也偷了所得税。上述支出的正确帐务处理应该是:借:营业外支出(医疗费和补助费及罚款)、贷:银行存款(现金)。根据该队的原帐务处理,调帐处理应为:贷;运输收入7000元、借:营业外支出7000元。

经过检查,该队偷营业税210元,同时还偷了所得税等。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了该队所偷税款,并对该队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

【案例五】舞厅门票收入扣除所含饮料款等漏缴营业税

某舞厅,1994年2月开始实行定量供应饮料、点心等,其费用列入门票票价,每张门票15元,其中包含饮料、点心等费用8元。该舞厅申报纳税时,将定量供应的饮料、点心等费用扣除,按每张门票7元申报纳税,漏缴了营业税。

1994年10月,税务人员在对舞厅行业进行解剖分析检查中,从该舞厅的营业收入帐户发现,帐载收入小于售票日报表所反映的数字,查对记帐凭证发现摘要栏有门票收入和饮料等收入的记录,帐务处理为:借:现金、贷:库存商品。经进一步查对票价和向财会人员了解情况,结果查清,该舞厅将定量供应的饮料、点心等费用,从门票收入中扣除,分别记帐,分别纳税。按规定,对舞场(厅)及其他举办舞会的场所出售门票的收入,应按票价全额的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该舞厅从1994年2月~10月,共从舞票收入中扣除饮料、点心等收入180000元,按10%的税率应缴营业税18000元,扣除已按5%税率缴纳的8000元,应补营业税12000元,并偷漏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等。

【案例六】应税售票收入计入免税收入,漏缴营业税

某电影院,1994年1~10月份共取得售票收入350000元。其中放映儿童专场的售票收入30000元;放映其他场次的售票收入1~6月份为200000元,7~10月份为120000元。

在检查该影院纳税时,从其财务报表上发现属于免税的儿童专场售票收入为50000元,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很大,而该影院又不是儿童影院,不符合一般影院的放映规律,于是便细致地查对了售票收入统计表和票据管理帐簿,结果发现该影院在收入统计上错把征税场次的售票收入计入了儿童专场的售票收入中,少缴了税款。经检查核对,该影院1~6月份共错计入儿童专场收入10000元;7~10月份错计入10000元。营业税税法规定:电影院、影剧院专场放映科教影片、新闻记录片和为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暂免缴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影院的儿童专场收入应当免税,但不属于儿童专场而错计入儿童专场的20000元售票收入则应补税。

检查结果,税务人员纠正了该影院错缴税款的行为,依法追补了该影院漏缴的营业税600元。

【案例七】赞助收入漏缴营业税

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经营业务。1994年,某运动会期间,该广告公司与运动会所在地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届时前往设置广告牌。该公司经与工商企业联系,有34个单位申请。这些单位以赞助名义,付给广告公司500000元。

1994年11月,税务人员在该公司检查纳税时,发现营业外收入帐户列支一笔50000的赞助费,记帐凭证反映共3个单位赞助,按有关规定,电台、电视台、报刊社、广告公司等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取得的赞助费收入,应当并入广告收入中,一并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追补了该公司所漏缴的营业税2500元。该公司按规定调整了帐务,补记了收入,借:营业外收入、贷:广告业务收入。

【案例八】隐匿坐支营业收入偷税

某饭店,1994年采用营业收入不入帐,用其款为职工买大米,发放节日补贴等,隐匿营业收入,逃避纳税,被税务机关查处。1994年10月,税务人员从饭店费用帐发现支出奖金12500元,经调记帐凭证查对,发现所附原始凭证记录为14500元,而当日的营业日报表反映的收入却是24000元,记帐凭证反映的营业收入却是22000元,所差2000元在营业日报表上注明为“五一”节补贴。税务人员当即感到,这种情况不符合正常的会计处理,很有可能是私自坐支营业款。经细致检查该店的营业日报表和营业收入帐户,结果又发现该饭店在另一记帐凭证所附的营业日报表上注明,购买赠送礼品3500元,职工旅游4800元,寺庙门票2500元,并附有发票等原始单据。经反复宣传税收政策,财会人员交待了坐支营业收入,用于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并找出了所有坐支营业款的营业日报表、记帐凭证和支付款项的原始凭单。结果除上述款项外,该店还用坐支营业款为职工购买了大米,饭店购买了家俱、煤等,金额共108627元,偷营业税5431.35元,同时还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款等若干。

该店坐支营业款,隐匿营业收入,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追缴了该店所偷税款外,还处以该店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并将该店偷税行为通报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案例九】集邮商品自用不记销售漏税

某集邮公司,从事集邮商品的经销业务。1989年初,该公司将库存1988年纪念邮票500套装入邮册,赠送给关系单位。对这部分自用的集邮商品,漏缴了营业税。

上述错漏问题,是税务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的。税务人员在该公司费用帐户发现列有一笔库存集邮商品核销的款项,查对记帐凭证发现,对应科目为库存集邮商品,记帐凭证所附原始资料表明,根据邮局领导指示,向邮局提供1988年全套纪念邮票500套(包括邮册)。经询问财会人员得知,这部分邮票是邮局调用,送给关系单位的,由于是无偿赠送,所以核销在费用帐户。集邮公司是经销商品的购销单位,集邮商品自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该通过销售科目处理,按税法规定自用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纳税。

经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共同核实,该公司共提供给邮局用于赠送的纪念邮票(含邮册)500套,每套销售价为43元,共计21500元,应补缴营业税645元,该集邮公司补记了销售收入,补缴了所漏的税款。

【案例十】借用发票结算,隐匿工程收入偷税

某工程维修队,1994年4月承接某工厂办公楼室内改建工程,工程收入2000000元。该队借用某供销经理部的发票进行结算,隐匿工程收入,偷营业税6000元。

1994年8月,税务人员对某供销经理部发票进行检查,发现有代开情况。经追查该部承认为维修队代开一张工程收入结算发票(收款章是维修队的)。检查人员考虑到,一般代开发票其中必有名堂,日常征管中这样的案子不少,于是便追到维修队。通过对维修队财务报表和帐户的核对,没有发现该笔工程收入款,经到某厂核查工程款去向,发现7月份已付给维修队。工厂已付,帐上未付,工程款哪里去了,检查人员抓住这一问题,询问该队领导和财会人员,最后得知该工程款工厂付给后,该队未入帐,直接用支票划到某一乡镇企业,从中提取现金发给职工。

该工程队借用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收入有意不入帐,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追缴了该队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的罚款。

【案例十一】材料差价未并入工程收入漏税

某建筑公司,对工程用料采取预算价格核算,所以在工程结算时,工程收入包括材料差价部分。

1994年9月,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在工程施工帐户发现借方红字冲销数额已达近100万元。调记帐凭证查对发现帐务处理为:借:建设单位往来,借:工程施工(红字)。凭证所附原始资料反映,业务内容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如7月892号凭证所附发票记录向某机关收材料差价款232244元,帐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232244元(红字),借:建设单位往来232244元。通过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这部分材料差价没有记入工程收入,而是直接冲减了工程成本,降低了工程造价,不但使施工企业漏缴了营业税等,也使建设单位少缴了建筑税。按规定,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价差额,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工程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收取的材料差价款670000元,直接冲减工程施工,少计工程收入,漏缴营业税20100元。

该公司根据税法规定,调整了帐务,借:工程施工、贷:工程结算,并按期补缴了所漏的税款。

【案例十二】建设单位垫料未记入工程预收款,少计工程收入漏税

某建筑公司,1993年承包某五金采购站办公楼一栋,工程实行大包,工程决算为3150000元。

1994年12月初,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程完工指标报表所列的数字与工程结算帐户反映的数字不符,经按项目查找,结果发现某五金采购站工程项目,报表数与工程收入数相差300000元。这个差数差在什么地方呢?检查人员在该项工程决算中找到了答案。原来,该工程承包后,五金采购站将库存专项材料-钢材50吨转给该公司抵预付工程款300000元,钢材直接运往工地。该公司未按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帐务,借:材料采购、贷:预收工程款,而是只记了个数,待工程决算时,将此款项从决算收入中减除,只按减除后的2850000元记入工程结算帐户,而报表则是按工程完工数统计的;这样就少计了工程收入300000元,漏缴了税款。

该公司少计工程收入300000元,漏缴营业税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0元,教育费附加90元。该公司承认上述错漏事实,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如期补缴了税款。根据该钢材已全部用于工程,工程已结转完毕的情况,直接在工程结算帐户调整帐务,

借:工程施工 300000元

贷:工程结算收入 300000元

补记营业税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97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720元

【案例十三】随同商品房出售的附属设备,分别开票,未记入售房收入漏税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开发业务。随着商品房销售市场的要求,该公司对所营建的商品房室内增加灯具、浴盆等附属用具,随商品房一次营建完成,一同销售,其价值已并入每平方米售价里,该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将这部分附属用具款与商品房款分别开票,在帐务处理上,没有把这部分记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帐户,而是记入材料销售帐户。

在纳税检查中,税务人员从有关帐户和发票、合同上发现了上述问题。检查人员确认,这部分业务收入是随同商品房销售取得的,其本身属于商品房售价的一部分,该公司根据有关部分规定,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售价已经包括这部分价值,应按商品的售价全额计算纳税,不应在结算时分别开票,将这部分收入记入材料销售帐户,按进销差价纳税。

经检查,该公司1~9月份共记入商品房销售的收入2400000元,已按3%税率申报纳税,其属价内的附属用具收入124000元,计入材料销售帐户,按进销差价缴纳了营业税1240元。按有关规定应将这部分收归商品房销售帐户,应补缴营业税3720元,扣除已按进销差价缴纳的1240元,实际应补缴2480元(同时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该公司补缴了所漏的税款,并根据上述结果调整了有关帐户。

(四)所得税的偷漏税案例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个人利润分配并调节收益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税种。

对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可以把国家和企业、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我国所得税的征收情况而言,我国的所得税基本上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基本形式,而企业所得税在现阶段又有国内一般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基本类型。不同的所得税虽在税款的计算方式以及税率的使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课税依据从实质上看都是一致的,都是对企业、个人收入减去费用、流转税后的净所得课证的一种收益性税收。

1.所得税有着以下的特点:

(1)有所得纳税,无所得(亏损)不纳税。由于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企业、个人的净所得,所以,若企业本期没有取得净收入它也就没有纳税的前提,因此,它也就不缴纳这种税收。相比较而言,流转税则不从企业净收入的角度考虑问题,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净收入,只要它们有经营收入(亦即产品销售收入),就应该以取得经营收入作为课税依据而纳税。

(2)多得多纳,少得少纳,量得负税。这一方面表现为在税率一定,统一时,净收入高纳税额必然就高;反之净收入额低、纳税额也必然低。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我国的税法和一些财务制度规定,若企业、个人所得在不同的级差范围内,其税率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是净收入低,税率低;净收入高,税率高;如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如此。

(3)全年计征,按期预缴,年终清结,多留少补。即所得税的纳税期间按年度计算,但在年度中要按月、季实现的净收入预先缴纳税款;到年终时,税务部门再对企业年度的生产经营净收入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核查的结果确定年度内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这样,若年度内已预缴的所得税高于应纳税额,企业即为多缴纳了所得额,多纳的部分留在以后年度抵减下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反之,若企业年度内预缴的所得税额低于应缴税额,企业即为未交够所得税,差额部分应及时补交入库。相比较而言,企业的流转税则一般以月为纳税期间,每月过后一定及时纳税。

2.不同所得税的纳税人其计税依据和税率:

由于所得税有着不同的类别,其纳税人也随不同的税种而有区别。

(1)国内企业所得:

①纳税人。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较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组织。这里所说的各类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组织则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在以上范围内,我国的所得税条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确定是否是独立核算单位有三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二是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三是独立计算盈亏。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为独立核算单位。

应予注意的是,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国家规定它们仍然执行原来的办法,暂不纳入统一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②计税依据从实质上看,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应纳税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其来源构成看,它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商品流通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以国务院税务机关确认的所得。这里的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经国务院税务机关确认的所得。

从计算要素来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纳税人一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七项。这七项收入又都有其各自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损失等。各项支出和费用、损失也都有着特有的内容。除上述支出等的数额外,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税收调整因素。各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对各项目增加或减少。

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③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国国内企业执行的税率,除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外,还对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实行低税优惠照顾。优惠税率是两档,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5%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暂减按24%税率征收。这样的低税率优惠一般都表达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法规和文件中,没有写进所得税条例和实施细则。

④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我国的新税法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有如下两条: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越权制定减免税政策。这样规定是着眼于我国以前各类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过多、过乱,而且不统一的弊端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要以此促进企业公开竞争,促使企业将注意力转向企业内部,通过挖掘潜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除此之外,我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一般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限。国内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此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等,履行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案例一】少记营业收入漏税

某市第四服装厂,系大型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各式服装。1994年11月,经税务检查人员核对该厂产成品、销售帐户、发票存根和出库单发现,该企业在1994年4月份,向本市百货大楼销售男女夏装1100件,总金额36561元。由于开发票时,填写不清楚,财会人员在记帐时,错将36561元记为26561元,少记收入10000元。

上述问题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不细心所致,故认定为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规定,除补交增值税1453元,所得2820.51元外,并课征滞纳金4515元,同时通知企业补记收入,调整以下帐户。即:

①补记销售收入及补提税金时:

借:应付帐款-百货大楼 11453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元

②结转销售利润时:

借:产品销售收入 8547元

贷:利润 8547元

③计提所得税时: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2820.51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820.51元

【案例二】销售残次品不记收入偷税

某市橡胶制品厂,系国营大型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各式胶鞋。1994年10月份,经税务人员检查该企业产品销售、其他销售、营业外收入、应付福利费等帐户,发现该厂将销售给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残次拖鞋、胶鞋30000双,以每双低于出厂平均价格50%出售,共取得收入45160元,全部转入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全厂职工生活福利补贴。帐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26830元

借:银行存款 18330元

贷:应付福利费 45160元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和帐务处理,我们认定:该企业售出的残次品鞋应视同产品销售,按照所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及有关各税。而该厂不但没有申报缴税,反而将已实现的收入直接冲转福利费用,纯属偷税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要求限期补缴所偷增值税2775元、所得税13994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同时调整以下帐目:

借:应付福利费 4516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160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4516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55元

贷:利润 42405元

结转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13994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994元

【案例三】隐匿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偷税

某经销公司是厂办集体企业,该公司由个人承包后,采取收款不开票、少开票和购销商品不入帐等手段,从1993年4月至1994年5月,共隐匿营业利润49998.49元,偷增值税所得税13951.28元(含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678.06元)。

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以法治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追缴所偷全部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直接责任人王某是这起偷税案策划与实施者,其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故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帐务处理,考虑到该企业的偷税活动跨二个年头,对该公司2年来的偷税数额一并计入1994年年度的会计决算。为此,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①把隐匿的经营利润,扣除应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余额作净利润收帐。

借:应收款-某当事人 49998.4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94.9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500.49元

教育费附加 71.50元

营业外收入 42276.60元

②所提应补缴的所得额。该公司1994年度自己申报的计税所得额为25000元,已缴所得税7670元,此次查出的所得额为42276.60元,经计算,应缴所得税为14531.28元。

借: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4531.2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531.28元

【案例四】“应收帐款”擅自作坏帐损失处理漏税

某搪瓷制品厂,主要生产工、民用搪瓷制品。1994年10月,税务专管员在审查“应收帐款”明细帐户时,发现有一笔核销外地某食品加工厂红外线搪瓷烤箱应收货款21569元,经审查原始凭证,帐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1569元

贷:应收帐款-某食品厂 21569元

经财会人员介绍,1994年由于该厂此项产品滞销,占用流动资金过大,经有关人员介绍,将30台红外线烤箱赊销给外地食品厂,但因购货方发生火灾此款无力返还。厂领导研究决定,将使这笔应收帐款作为坏帐。

该企业没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收帐款作呆帐,属于偷税行为。但考虑企业并非有意,故按漏税处理,除追补所漏税款7117.77元外,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调整以下有关帐目,即:

借:管理费用 21569元

贷:应收帐款-某食品厂 21569元

【案例五】不按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进行偷税

某市机床厂,系大型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车床、刨床等产品。1994年7月份,税务人员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在审核“材料采购”帐户和“材料成本差异”帐户时,发现该厂1~6月份材料成本差异帐户累计贷差达654718元,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审查发现该企业1~6月份共耗用各种费用7145987元,在库材料3196547元(计划价),材料成本综合差异364445元,但该企业1~6月份却分文没有调整,仍在差异科目挂帐,从而扩大了生产成本,挤占了利润。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规定,该企业不按期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扩大成本,挤占利润,属偷税行为。为此,除令其补缴所偷所得税12020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通知其调整以下有关帐户:

借:材料成本差异 364445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4445元

分配调整的利润(除交税外,还提取了15%的盈余公积,将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所有者代表)时应作的分录为:

借: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36444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267元

盈余公积(含公益金) 91111元

应付利润 153067元

上交所得税和上交所有者代表利润时应作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267元

应付利润 91111元

贷:银行存款 211378元

【案例六】不按规定虚减成本,虚增利润

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进行年终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年度内该记入成本费用的材料5000元记入了固定资产的构建成本中,从而虚减成本,虚增利润5000元。税务人员要求财会人员对此业务进行帐项调整,并计算出应由以后年度抵减的所得税款。

企业调整利润时应作的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元

贷:在建工程 5000元

调整已分配利润(考虑只调整已交的所得税,其余部分留给年末一并分配)时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元

【案例七】提高耗用材料单价,扩大生产成本偷税

某市矿山机械厂附属分厂,1994年,该厂采取故意提高耗用材料单价手段,扩大生产费用288521元,减少了当年利润,偷所得税77122元。

该厂材料核算是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耗用材料金额。在审查该厂1994年度决算报表时,发现原材料期末结存额较大幅度下降。通过审查进出材料单价,查明原材料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并不是绝对量的减少,而是由于年内各月结转耗用材料时,随意提高单价而造成的。按年末盘存表各项材料的实际结存数量和正确的平均单价计算,共多转材料成本288521元,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多转的材料成本后,应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233702元,应补缴所得税77122元。

按规定:“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该厂采取提高平均单价,高转材料成本,扩大生产费用的手段,挤占了销售利润,纯属偷税行为。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以法治税,对该厂除补缴所偷税款外,并给予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处理。同时通知企业作如下调帐处理:

①冲减多转的材料成本,恢复材料正常价值:

借:材料 288512元

贷:基本生产 13705元

产成品 41114元

利润 233702元

②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128536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8536元

【案例八】材料盘盈,不按规定处理偷税

某市纺织厂,在材料出入库管理上,本来有较严密的制度,但近年没有认真执行。材料出库计量不严,尤其是各种钢料,多以估计数量出库,导致帐实不符,年终盘点仅金属材料一项就盘盈436000元。1995年初,税务人员到该厂检查其1994年度决算时,发现部分金属材料出现了赤字,企业年终盘点发现后也不调帐。经追问,原来是为企业修建职工住宅作的准备。

上述盘盈的金属材料是企业平时有意多转耗用材料所致,其实质是化大公为小公。考虑到在问题暴露后企业能如实说清情况,承认了错误,不按偷税论处。按照规定,应将多转部分全额冲回。具体调帐分录:

将盘盈材料入帐

借:材料 543600元

贷:产成品 81540元

结转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5248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2480元

【案例九】购进材料重复记帐虚报材料损耗偷税

某市第八塑料厂,主要生产日用塑料制品。1994年4月,税务部门在对该企业1994年度所得税进行检查时,通过对“材料帐户”及有关凭证和材料盘点表的审查,发现该企业1994年3月至4月间,采取购进材料重复记帐,年末虚报损耗的办法,虚列成本,即:1994年3月份,该厂向某市化工公司购进化工原料19吨,单价1686/T,计31939元。该厂在发票未到的情况下,以材料单入帐。即:

借:原材料 31939元

贷:应付帐款 31939元

4月份,在收到对方发票时,又以同样方法记入材料帐。即:

借:原材料 31939元

贷:银行存款 31939元

而在年末盘点时,又将上述重复记帐的材料以“盘亏”名义列入了“营业外支出”。对该企业虚列成本的31939元的材料款,其中在产品成本中的是3086元,产成品成本中的是8047元,已经减少本年利润20806元,故应调增利润20806元,补缴所得税6866元。

根据该企业的违纪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采取弄虚作假,虚列成本的偷税行为作以下处理:

除对其所偷税款6866元限期缴库外,并处以1倍罚款:

帐目调整:

①借:应付帐款 31939元

基本生产 3086元

产成品 8047元

贷: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 20806元

②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6866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866元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866元

贷:银行存款 6866元

【案例十】巧立名目,滥发补贴挤占生产成本偷税

某市电子仪器厂,主要生产电子测试仪器等产品。1994年11月份,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取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的手段,以发给职工保健津贴为名,变相发放奖金10125元,摊入生产成本,减少利润10125元,偷所得税3341元,具体违纪事实如下:

税务专管员在检查该厂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管理费用帐户中,均发现有核销保健津贴业务,而且每月发放数额比较均等,全厂1994年1~9月份支付职工保健津贴10125元(每人每月7.5元)。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的规定,该厂不属于特种行业,没有享受保健津贴资格,给职工发放津贴属于奖金范畴,不应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对该厂滥发补贴扩大成本,挤占利润认定为偷税行为,对其除追缴所偷税款3341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同时调整帐务处理。即:

借:应付福利费 10125元

贷:利润 10125元

【案例十一】弄虚作假,滥发加班工资偷税

某市东风食店商店,主要经营烟酒、糖茶、肉蛋、水果、蔬菜等副食品。1994年度,该商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滥发加班费7850元,企业所得税2590.50元。

1994年10月,税务专务员对该商店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审查该商店各月报表发现,一、二月份的费用支出数额较其他各月上升的幅度大。为了弄清情况,对这两个月的费用支出进行了逐项解剖,发现一、二月份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发放加班工资所致。据财务人员讲,由于一、二月份临近春节,商店工作量加大,要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因此,经劳动部门批准发放了加班工资。但经查阅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发现劳动部门仅批准每月25人,加班工资总额不超过1350元(加班工资按职工标准工资计算)。该商店不仅实发加班工资人数超过25人,而且发放标准也超过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加班人员除按标准对25人发放加班工资外,其余全部扣除。对该商店以发加班工资的名义滥发奖金7850元,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定,已构成偷税。对其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作如下帐务处理:

①借:商品经营费用 785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50元

②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2509.50元

贷:应交税金 2509.50元

【案例十二】作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偷税

某市第一运货公司建材经销公司,系主要经营建材、五金等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该经销公司于1994年1~10月份,采取欺骗隐瞒作假工资表等手段,虚报冒领工资10511元,虚增营业成本11667元,直接偷企业所得税3850元。具体违章事实如下:

该经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经销公司作以下处理:

①除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②限该经销站在规定期内调整有关帐目。即:

借:商品经营费用 11667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667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3850元

贷:应交税金 3850元

【案例十三】摊派费用列成本挤占利润漏税

某企业主管部门,以筹集建房款为由,在1994年10~12月间,向其所属单位知青工程维修队摊派了65628元。采取分期付款,在“管理费用”中核销。从而挤占了利润,漏缴所得税36094元。

税务专管员在正常的所得税汇算检查时,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知青工程维修队“管理费用”该年10~12月发生超常现象。经过深入查阅记帐凭证,找到了主管部门开来的“筹集建房费”的收据,维修队在入帐时,以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的分录,将摊派款挤进了费用。以研究决定:除从费用中剔除其摊派款外,并依照税法规定补缴了所漏税款21657元。同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①收回摊派费用

借:应收款-主管部门 65626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5626元

②结转应补交所得款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21657元

贷:应交税金 21657元

【案例十四】折旧提足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漏税

某县水曲柳砂厂,主要生产河沙。1994年10月16日,税务专管员在查阅其固定资产卡片和“折旧”帐户时,发现该企业将已经到期并提足折旧的办公室,计提了折旧(到期年限为1993年12月份)。经计算1~9月份共多提折旧6309元(该企业采用个别折旧率,月折旧额为701元)。该砂厂违反了关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的规定,将到期并提足折旧的办公室计提了折旧,扩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根据规定,认定为漏税。除限期补缴所漏税款(6309元×33%=2082元)外,并通知企业调整帐目:

借:累计折旧 6309元

贷:管理费用 6309元

【案例十五】新增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漏税主要生产各式男女衬衫。

某市衬衫厂1994年10月份,税务专管员在审查该企业“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帐户时,发现该企业将6月份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880元。按照规定,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该企业将当月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既扩大了成本,又减少了利润。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认定为漏税。除限期补缴所漏税款290元外,并通知企业作如下帐务处理:

冲转多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880元

贷:累计折旧 88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它们应是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企业法的规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建立的。这里的外国企业则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包括来源于我国的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它们是根据《外资企业法》,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具有我国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②从具体内容来看,又应明确以下几点:

1)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这个总机构,连同它在我国境内外的分支机构都是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税收抵免原则汇总缴纳。

2)在我国境内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故由合作双方分别纳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投资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作双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无法分别纳税的,合作双方均为外商投资和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独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同内地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专指国外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生产经营机构,如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生产经营场所,如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营业代理人,即受到外国公司、企业的委托,代理购销等经营业务的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着眼于取得这类所得的外国经济组织不在我国境内,因此采取源控制税收的方式,即在支付款项时由我国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国际上把这种方式征收的所得税叫做预提所得税,它以取得上述各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上述各项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首先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含义如上所述内容。其次,它又指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其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获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也为计税依据。

③所得税税率。外产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附加税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预提所得税项目,一般按收入金额征税,不扣除任何费用,比例税率为20%。

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减税、免税有着以下规定: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第4)条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述第4)、5)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7)对鼓励外商投资和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8)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国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国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以得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这条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还应说明,这里提及的企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勇利并承担纳税义务的年份。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企业开办的第一年有利润时,开办年度就是获利年度;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获利年度就是按照规定将初期亏损弥补后赋始有利润并承提纳税义务的年度。例如,某合营企业开办第一年亏损10万元,第二年盈利8万元,第三年盈利15万元,第三年开始向国家纳税,则第三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⑤纳税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也采用按年计征算,分季预缴的方式缴纳。一般是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自觉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案例一】外方将分得利润以材料款汇出偷税

某合资企业,中外双方所占股份分别为60%、40%,1994年度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为150万元。外方分得60万元,中方分得90万元。为偷税,外方将其全部所得通过材料采购汇往香港外方总部。1994年底,税务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发现,其材料采购费比有关采购合同多出60万港币(人民币与港币汇率1比1),经税务人员再三询问,有关人员才承认此款为外方投资者将其利润以材料款名义汇出。经决定,税务机关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2倍罚款。同时企业作如下帐务调整。

A、冲回材料采购款

借:材料采购 60000元

贷:银行存款 60000元

B、汇出利润应纳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应交利润 54000元

-应交税金 6000元

贷:应付利润-外方 54000元

-应交所得税 6000元

C、补缴所漏所得税

借:应付利润-外方 54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0元

贷:银行存款 60000元

【案例二】多转材料费用、虚减利润、偷税所得税

某特区中外合资振华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月,从1994年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对该公司1994年年终汇算清缴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多转材料成本差异150000元,违反一致性原则,多摊销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为30000元,从而虚增成本、虚减利润180000元;使该企业由盈利16万元变成亏损2万元,税务人员经再三调查,认定为偷税,除限期补缴所从事税款并给一定罚款外,税务人员还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对此进行帐项调整。

企业调整利润时应作的分录为

借:材料成本差异 150000元

低值易耗品 300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元

分配调整的利润时应作的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00元

盈余公积 24000元

应付利润 83200元

【案例三】减税期满后计算错误,少缴所得税

某矿业开采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应从1994年6月开始恢复按全额征税。

1995年2月,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汇算清缴1994年度所得税时,只是将下半年实现的利润按全额计税,上半年只是按享受减税照顾时的计划利润额缴税。

检查人员从该公司的有关帐目上分别取得1994年1~5月和6~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段计算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是该公司少缴所得税3683元,少缴地方所得税368元,对少缴税款要求该公司限期缴库,并通知该公司补提税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1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地方所得税 3683元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68元

【案例四】滞纳金列入营业外支出,缴纳所得税时未扣除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88年2月,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上年被税务部门课征的税收滞纳金7621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未扣除。减少了计税所得额。该公司处理的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制度》中规定,罚款支出可列入营业外支出。但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扣除。对该公司因此所漏所得税2541元,限期补缴入库,并通知该公司作如下帐务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41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286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地方所得税 286元

同时,要求该公司对被缴税款,不得由本年应交税金中抵减。

【案例五】将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漏税

某酒店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5年3月,税务人员在对该酒店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大酒店将购置空调机的支出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减少了计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在审核其会计报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时,发现1994年度的管理费用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经检查有关帐目与凭证,发现以“装修费”名义,将购置的11台空调机,合计金额为319000元列入了“管理费用”减少了1994年度计税所得额。漏税127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列为成本、费用的损失”。

据此规定,对该大酒店购置空调机的支出319000元,调增199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95700元,补缴地方所得税9570元,对漏缴税款令其限期缴库。

通知该大酒店作如下帐务调整:

①将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319000元

贷:管理费用 319000元

②补提税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527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957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地方所得税 9570元

【案例六】购买专利权列入预提费用漏税

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制造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5月,该公司从国外取得一项专利权,出售和购买该项专利权的双方合同的形式确定了转证价款,规定该公司分3年偿还。该公司在取得该项专利权后,按当日中外货币兑换价格借记“制造费用”、贷记“预提费用”;同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付帐款”。

根据规定:专有技术或专利权的价值,应按规定的使用价值分期摊销。有关税法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以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分期负担的,应作为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受让专利权应按协议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因此,该公司将应分期支付的专利权支出通过“预提费用”处理,扩大了当期的费用,减少了当期的计税所得额,为此,税务部门通知该公司作如下帐务调整:

冲销原记帐凭证

借:制造费用 2230000元

贷:预提费用 2230000元

将专利权支出转入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 22300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30000元

由于该公司按计划利润额缴税,对漏缴税款限该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前结清。

(3)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系指个人(自然人)。具体来说,这种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从人员的国际构成来看,这种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从人员的职业情况来看,这种税的纳税人包括工资、薪水挣得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承包、租赁人,作家,发明家,投资者,财产转让、租赁者等。

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下各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依照税法对个人应税收入征收所得税,主要采用支付单位扣缴或个人申报缴税的方式。

③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因个人收入项目不同而有区别,有的是使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是使用比例税率。具体表现为: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率分别为50%或者10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限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对象复杂,其纳税时限也随不同的计征对象而有区别。具体会有如下几种情况: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在次月七日内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⑤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所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部门批准减税的。

【案例一】房租收入不申报漏税

王某,侨民。他于1992年在某市四马路买了一栋住宅楼,准备开办饭店和旅店。但由于某种原因,此人于1993年末离华回国,将此房委托给其外甥刘某管理。刘某在1994年1月份,将此房租给本市一饭店,月租金为6000元,刘某收取房租后,自己留下1000元,剩余租金全部汇给王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刘某收取租金后,应主动代其舅王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刘某对税收政策法令不了解,没有申报缴纳。经计算,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520元。现全部补缴入库。

上述问题是税务专管员在检查饭店“营业费用”明细帐时发现的。经向刘某宣传税收政策后,刘某代其舅主动补缴了所漏税款和滞纳金。

【案例二】薪金收入不申报漏税

张某,侨商,某公司驻某市大华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1994年,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人全年取得薪金收入100000元,漏缴个人所得税16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994年12月份,税务专管员在该公司检查“工资明细帐”中发现,该人每月领取固定薪金5000元,年终分红40000万元,经询问本人得知,该人来华一年,由于对中国税法不太熟悉,已纳税7725元。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漏税,除限期补缴所漏税款16020元外,并加征滞纳金421元。

【案例三】取得加薪未申报漏税

李某,侨商,某公司驻某市远东商行总经理(该商行是中外合资企业)。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人在1994年取得加薪165000元,没有申报纳税,漏缴个人所得税4950元,此问题是税务人员在检查该公司年末分红问题时发现的。据财务人员介绍:1994年,双方签定的合同没有加薪内容,但由于公司全年经济效益非常好,双方临时商定,给全体职员加薪(中方人员已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加薪期间该人没在华,就没有申报纳税。

鉴于上述情况,按漏税处理,除限期补缴所漏税4950元外,并加收滞纳金。

(五)资源税的偷漏税案例

【案例一】自产原煤加工产品漏缴资源税

某非统配煤矿,用自产原煤加工蜂窝煤销售,1994年1月至9月共销售5000吨,该煤矿在申报纳税时,没有按规定将蜂窝煤折合成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税收检查时发现,该煤矿销售帐户有蜂窝煤销售收入,经查对有关帐户和有关记帐凭证,证实销售的蜂窝煤是用自产原煤加工生产的。通过核对计提税金凭证和缴税凭证,证实该煤矿未按规定将蜂窝煤折算成原煤缴纳资源税。

经过检查,最后查实该煤矿销售自产原煤加工的蜂窝煤5000吨,蜂窝煤和原煤的折合率为1:0.6,共使用了自产原煤3000吨,按每吨0.6吨的税额计算,共应补缴资源1800元。税务人员依法追缴了该煤矿所漏的税款并课征了滞纳金。其帐务处理为:

1.计提补交的资源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800元

贷:应交税金-资源税 1800元

2.实际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金-资源税 1800元

贷:银行存款 1800元

【案例二】自产原煤未记销售漏缴资源税

某非统配煤矿,为给矿办商店解决采暖问题,将自产原煤送给商店使用。该煤矿在申报纳税时,将这部分原煤计入矿本身采暖用煤之中,未缴纳资源税。1994年10月,税务人员在检查纳税时,从该煤矿的费用帐上发现记有商店用煤的摘要说明,经查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商店领用原煤150吨。经进一步核对计提税金凭证和缴税凭证,证实这批煤该煤矿设有缴纳资源税。税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认定该煤矿将自产原煤送给商店取暖使用,已构成二个经济实体的商品交易活动,商店是集体商业企业,已不属于煤矿企业,因此这部分煤不能按煤矿企业采暖用煤免征资源税,而应该补缴资源税。

经查该煤矿共送给商店采暖用原煤105吨,按每吨税1元计算,共漏缴资源税105元。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规规定,限令该煤矿补缴所漏资源税,并就企业用煤列入费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该煤矿按期补缴了所漏税款,并依照会计制度、财经纪律就其他问题作了会计处理。补提补缴资源税的帐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5元

贷:应交税金-资源税 105元

借:应交税金-资源税 105元

贷:银行存款 105元

3、以原煤易物未记销售偷资源税

某非统配煤矿,1994年3月以自产原煤100吨与某水泥厂换回水泥用于体矿维修。该煤矿在水泥入库时的帐务处理为,借:材料-水泥;贷:库存产品-原煤。

税务人员通过检查该煤矿有关帐户和纳税情况,发现库存产品-原煤帐户的减少数小于销售帐户反映的销售数,经调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查对,结果发现上述换水泥的原煤未通过销售处理。同时还发现所用的原煤未缴纳资源税。

检查结果,该煤矿以原煤换水泥,其原煤漏缴了资源税,以每吨0.6元的固定税额计算,100吨原煤共漏缴资源税60元。该煤矿按照检查结果,补提了资源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资源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限期补缴了资源税,借:应交税金-资源税,贷:银行存款。

依照税收法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定该矿属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限期缴库。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乡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乡镇维护建设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经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外收入额和其他经营收入额计税。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漏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就是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多或少报经营收入额,在前面介绍的增值税及营业税案例中对隐瞒经营收入偷漏税已介绍。而偷漏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偷漏增值税、营业税及其相关,这里不作介绍。

(七)其他主要税种的偷漏税案例

1.车般使用税

【案例一】车辆用途变化,不申报纳税漏税

某省物理研究所,是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1994年漏缴车般使用税10800元,该所1994年初,因车队承包,为了增加收入将本所自用载货卡车长期租给本省某建筑公司使用,车辆用途发生变化后,按照税法规定亦应征收车般使用税,但由于该所经办人员不知此政策,故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年12月末被当税务机关查出,考虑到所漏税款是由于经办人员不知政策所致,因而定为漏税,对其除了作补税处理外,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同时通知该所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车般使用税 10800元

贷:银行存款 10800元

(2)结转已缴税金:

借:管理费用 10800元

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10800元

【案例二】谎报免税申请偷税

某工业学院附属机械厂,1993年偷车船使用税400元,该院附属机械厂系校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其自用车辆应缴纳车作用税。该厂为了达到偷税目的,于1993年2月将自用载重汽车2台,以免费为本院学生食堂、托儿所、医务室使用的名义,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税,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批准给予免税照顾。本年10月份经该厂会计揭发得知,在办理免税以后未交给学院学生食堂、托儿所、医务室使用,仍用工厂用于生产,对此经过调查情况属实。该院附属机械厂明知故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免税,已构成偷税行为,对其除补税外,并给予所偷税款2倍罚款处理。同时要求按下列会计分录处理帐务: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400元

贷:银行存款 400元

(2)结转已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400元

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400元

(3)上缴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800元

贷:银行存款 800元

【案例三】纳税申报有误漏税

某机车厂,系国营大型企业,1994年漏税300元。

该厂1994年共有客车18辆,其中10座以下的6辆、11座至30座4辆、31座以上6辆。办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除10座以下的车辆以外,其余的车辆全部按11座至30座的车辆纳了税,共缴纳税款300元,对此税务人员依照税法规定认定为漏税,对其作了补税处理,并按日加收了滞纳金,同时通知企业做以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3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元

(2)结转已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300元

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300元

【案例四】新购置船只未申报纳税

某市港务局,系国营大型运输企业,1994年10月~12月漏税450元。该局1994年7月新购300吨货船一艘,经调试于同年10月开始使用,但并未申报纳税。当年12月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采用纳税申报表与实际核对的方法,发现此问题,该局由于新购船只未申报纳税而少纳税款450元。通过询问办税人员得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调度部门在起用新船时,由于工作较忙,一时疏忽未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故没有申报,鉴于这种情况,税务人员依照税法认定为漏税,对其作了补税处理,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同时通知企业作以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450元

贷:银行存款 450元

(2)结转已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450元

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450元

【案例五】停动车辆继续使用偷税

某无线电厂,系国营大型企业,1993年偷税700元。该厂1993年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对本厂汽车队实行了承包。汽车队以压缩开支,节约支出的名义,通知财务部门将4台载货汽车办理了停动手续,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停止了征税。同年7月税务人员来该厂检查,发现该厂车队已办停运手续的车辆从未停驶,仍在使用,共偷漏税款700元。对此,税务人员依法认定为偷税,对其除作了补税处理外,并给予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同时通知企业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车辆使用税 700元

贷:银行存款 700元

(2)结转已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700元

贷:应缴税金-车辆使用税 700元

(3)上缴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700元

贷:银行存款 700元

2.房产税

【案例一】漏报应税房产漏税

某机械厂,1994年1月5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了应税房产月原值12545000元,应税房产月余值8782500元,月应纳税额105378元,并按期缴库。为了防止漏税,专管员在税款入库后,对该厂进行了一次纳税辅导,根据专管的辅导,该厂对应税房产进行了自查,原以为建造在郊区的房产不纳税,故漏申报仓库一栋,原值为30万,余值为21万,月应纳税额210元,之后向税务机关作了补办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该厂自查补缴的税款作了漏税处理,并帮助该厂作了补税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210元

贷:银行存款 210元

(2)结转补税时:

借:管理费用 210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210元

【案例二】匿报应税房产偷税

某税务局,于1994年7月对该县食品厂应税房产纳税情况采取固定资产(房产)卡片与实物进行对照的方法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1994年1月为了逃避纳税,以卫生所、托儿所用房的名义,匿报应税房产一栋、帐面原值300000元,余值200000元、半年应纳税额1200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厂以卫生所、托儿所名义,匿报应税房产,属偷税性质。除限期将应纳税款补款入库外,并处以偷税1倍的罚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帮助企业作了如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1200元

贷:银行存款 1200元

(2)结转补税时:

借:管理费用 1200元

贷:应交税金一房产税 1200元

【案例三】匿报房租收入偷税

某印刷厂有临街房屋一栋,面积为500平方米。过去一直作装订车间使用,在1994年元月租给某造纸厂,造纸厂每月付给印刷厂租金1000元,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作了收入处理,同时按期缴纳了房产税。直到本年12月末经检举才得知,印刷厂承包者为了瞒报收入,多创利润多得承包收入,在同造纸厂签订租用合同时,共同商定每月租金5000元,但只按1000元结算,其余租金在造纸厂向印刷厂供货时,采取压低供纸价格的方法抵销。经查实,该印刷厂采取上述手段,共匿报房租收入48000元,偷房产税5760元,依照税法规定,对该印刷厂除追回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同时作如下调帐处理:

(1)调整材料价格转做收入时:

借:原材料 276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0元

贷:营业外收入-租金收入 35760元

(2)上缴所偷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5760元

贷:银行存款 5760元

(3)结转已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5760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5760元

(4)上交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41760元

贷:银行存款 41760元

【案例四】新建厂房未申报纳税漏税

某市工程机械厂,在1993年新建厂房一栋,已验收合格交付生产使用。次年8月份,税务部门深入到该厂,采取帐卡核对、帐实核对的方法,查出该厂房虽已验收合格,但企业并没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验收合格的次月份转入固定资产,也未申报纳税。该厂房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工程价为70000元,应补征房产税4480元。为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格划分偷漏税界限,经认真追究,查清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工作疏忽,没有按时记帐造成的。经研究认定为漏税,依照税法规定对该厂所漏税款作了补税处理,如企业不能按期缴库,从超过入库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0‰的滞纳金。并作如下帐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一厂房 700000元

贷:在建工程 700000元

(2)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一房产税 4480元

贷:银行存款 4480元

(3)结转应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4480元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4480元

【案例五】错用税率漏税

某国营电线厂,在1994年7月,将自用招待所两栋楼,出租给某服装鞋帽公司作办公用房,每月租金5000元。同年10月当地税务部门来检查纳税情况,经过询问办税人员得知,该厂出租所所得租金收入未按12%的税率申报纳税,而按房产余值1.2%的税率缴纳的税款,累计少纳税756元。其原因是在该招待所出租时,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定,故错用了税率。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产生错用税率的原因,认定该厂出租房屋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违章行为,错用税率少纳税款属漏税行为。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对该厂无故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违章行为给予定额罚款500元的处罚,对错用税率漏缴的税款,限期补缴,同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756元

贷:银行存款 756元

(2)结转应缴税款时:

借:管理费用 756元

贷:应交税金一房产税 756元

(3)上缴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5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元

3、土地使用税

【案例一】土地出租未申报纳税漏税

某省冶金地质学校座落在省会所在地,1993年10月同某物资供销公司达成协议,将校院内一块2500平方米闲置的土地租给物资供销公司作仓库。税务人员在检查纳税情况,偶然发现此问题,经询问该校办人员,其土地出租并未申报纳税,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属于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使用税,但改营业用地后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该校不属正常纳税单位。没有纳税习惯,故认定为漏税。对其除作补缴税款1485元外,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通知该校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其他经费支出 1485元

贷:银行存款 1485元

【案例二】征用土地未申报漏税

某省热电厂系正在新建的全民大型企业。1993年12月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非耕地120万平方米。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用非耕地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到次年2月税务人员来该厂检查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一直未申报纳税,经调查未缴税款的原因是:该厂办税人员新接会计工作,原办税人员调离之前未作交待,故没有按时纳税。鉴于这种原因,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认定为漏税,对其所漏税款100000元,除作补税处理外,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同时通知企业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元

【案例三】不如实申报占地面积偷税

某县电器开关厂,系二轻集体企业,1989年3月31日,向税务机关申报占地面积125684平方米,申报应纳税额6284元,税款已入库。同年5月初税务人员来该厂进行了复查,通过查阅土地管理部门批件和实际丈量,发现该厂申报不实,少报占地面积32520平方米,少纳税金1626元。对此,税务人员经过调查,得知该办税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一是没有经土地管理部门批件,二是没有进行实际丈量,而是随意估取的数字,平时这户企业纳税习惯不好,偷漏税问题时有发生,鉴于该厂不如实申报占用面积,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认定为偷税,对其所偷税款除作补税处理外,并处以1倍的罚款,同时通知企业作以下帐务处理:

(1)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一七地使用税 1626元

贷:银行存款 1626元

(2)结转应缴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 1626元

贷:应交税金一土地使用税 1626元

4.印花税

【案例一】伪造税票偷税

某商店,是私营企业。1989年4月同广州市某粮食商行签定了12000吨玉米的购销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企业经理赵某为偷逃印花税,伙同该商店采购员张某(刑满释放人员)购买票面人民币伍元1张的印花税票10张,然后利用张某自家的彩色复印机制500枚税票,伪造税票金额为2500元,其中1800元已冒充正式税票贴花。

1990年专管员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购买印花税登记簿记载是10枚,每枚5元,共计50元。但到企业实地详细检查,却发现该企业在购销合同上贴花1800元,经详细查看,掌握了这些税票颜色较淡和印花税票用纸较薄的问题,对此税务专管员表示怀疑,然后以核对应纳税额为由,连同合同一起拿回税务局,后经公安机关检验,证实为伪造税票。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进一步向赵某交待了有关政策。在事实面前,赵某不得不老实交待伪造印税票犯罪行为。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决定对该商店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将赵、张二犯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谎报工程承包金额偷税

某市汽车制造厂,1989年经申请批准修建厂房一栋,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工程造价1150万元。该项工程经招标由市四建公司承包,为了偷逃印花税,经甲、乙双方商量,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及承包金额如实填写,另一份为欺骗税务机关把承包金额改为800万元,并经税务机关同意以缴款书通过银行划缴。

1990年2月,由于甲、乙双方因施工质量发生纠纷,承包方就该厂偷税问题向当地税务机关告发。经查看双方合同证实工程承包的真实金额为1150元,双方各偷税1350元。

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甲方处以5倍罚款,乙方告发有功,只补缴印花税,限期入库。缴库同时调整有关帐户。

四建公司补缴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 1350元

贷:银行存款 1350元

汽车制造厂补缴税款和支付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6750元

管理费用 1350元

贷:银行存款 8100元

【案例三】合同种类划分不清漏税

某县运输公司,因车辆较多,司机不足,为提高车辆使用率和经济效益,于1993年把12辆解放牌汽车租给该县货运公司使用,年租金为6000元。为保证交租时间和车辆完好率双方签订了合同。次年在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中,税务员发现该企业同货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但企业会计误按货物运输合同缴税贴花,少贴花30元。

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定为漏税。决定补贴印花税票30元,罚款3倍。同时调整有关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90元

企业管理费 30元

贷:银行存款 120元

【案例四】经营帐册未贴花漏税

宏达商店,于1994年成立,系新办的集体企业。因会计刚参加工作,不熟悉税收有关政策和会计知识,故经常出现税收财务方面的差错。1995年初专管员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这户企业的经营帐册均未贴花,漏缴印花税150元。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问题,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限期补税150元,罚款1倍,并调整有关帐户:

借:营业外支出 150元

管理费用 150元

贷:银行存款 300元

【案例五】新增固定资产漏缴印花税

某县机械大修厂,系由汽车修配厂和农机修配厂合并的工业企业,1994年4月,经清产核资后,重新建帐,统一核算。合并的同时,各税已全部结清,后来因生产需要又添制两台设备,价款60000元,已作为固定资产入帐,但企业会计由于马虎,没有缴纳新增固定资产的印花税。

1995年3月税务局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帐册没有贴花,漏缴了印花税。

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补缴印花税30元,罚款10倍,同时调整有关帐户:

借:营业外支出 300元

管理费用 30元

贷:银行存款 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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