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华龄出版社《文物工作实用手册》第424页(655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国家重要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现对外商独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或部位的安防工程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一)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二)县级以上的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四)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五)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六)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八)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二、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介入。

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