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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的性质和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033页(1921字)

一、社会审计的性质

社会审计组织是经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的,它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社会审计组织是一级独立法人,它依法成立,有国家的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在业务上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独立地履行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等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就在性质上区别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

(一)社会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

1.其组织不是一级国家职能部门;没有行政权力和政府拨款;

2.非经委托,不得开展审计业务;

3.对被审计单位也不能作出行政上的处理决定;

4.所作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和仲载作用,但不具备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的法律效力;

5.实行的是自收自支,有偿服务。

(二)社会审计不同于内部审计

1.在行政上它是一级法人,不隶属于任何单位和企业;

2.它为委托人而不是单位或企业的领导人服务,并对委托人负责;

3.在业务上它以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为主,而不是以单位或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为主。

(三)社会审计作为我国审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有着很多共同之处

1.它们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它们的依据是相同的,都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基本依据;

3.它们的方法基本相同,都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抽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查,以及向当事人调查或实地观察,取得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4.它们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相同的,审计人员都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另外,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一样,都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社会审计的特征

社会审计是有民间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局限性等特征。

(一)民间性

社会审计组织是一个民间性的单位,在行政上不属于国家职能部门,也不是其附属机构,不具备国家审计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它接受委托,承办审计业务时,不具有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的意义,只是以优质服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事实真相,提出意见和建议。其审计报告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在经济上具有仲载作用。

(二)独立性。

社会审计组织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事项,其仅对委托人负责、对事实负责。在此地位上比国家审计或内部审计机构更为超脱,因此,在“三资”企业等涉外业务及证券等业务的审计中,其公证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公正性

社会审计作为一个以服务为宗旨的公正咨询审计,它在责任关系的双方中居于第三者的地位,保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以查明事实真象,辩明是非曲直,提供审计证明来赢得责任关系双方的信赖。

(四)局限性

社会审计是一种委托审计。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进行审计查证,并对所查证事项内容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公证依照。对超出审计委托事项范围和内容的任何审计文书,不具有公证作用,没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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