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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035页(2594字)

一、社会审计机构的设置

当前我国社会审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两类。

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批准,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办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负有限责任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组成,是其承办法定业务的工作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在经济上也不依赖于国家和其他任何单位,它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办业务。按规定,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报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得开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审计事务所是经政府审计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帐和咨询服务业务的负有限责任的单位。根据审计署规定,审计事务所也是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在当地审计机构的管理下进行工作。从审计事务所的组织机构设置、承办业务等方面来看,它与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无多大区别,只是与其挂靠的政府机关不同而已。

二、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关系

审计法在“审计机关职责”一章中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按照本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对哪些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如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我国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法律,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其中规定了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其中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为贯彻《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事务所应有一通盘考虑,要照顾到历史和现状,妥善解决,并形成了一些原则意见。有关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已作出具体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与财务部门共同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及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的管理工作。

2.组织成立注册审计师协会,实施对注册审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审批成立审计事务所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审查认定注册审计师是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法所以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是因为:

第一,社会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之一,审计法第七、八条已有规定,这也是符合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的。

第二,社会审计中介组织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其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出现为谋取其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需要加以监督。

第三,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特别是审计事务所,其服务的单位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国家审计监督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这些单位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只有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才能解除。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不仅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同时也要对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和社会审计中介组织进行的审计查证活动进行监督。

三、社会审计机构的职权

(一)我国社会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1.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审计机关、各级政府机构的委托,进行审计鉴证和其他受托业务。

2.接受各类合资、独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委托,办理查帐验资、验证业务和其他委托审计事项。

3.面向社会开展审计、会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业多,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

4.培训审计、财会人员。

(二)为了完成社会审计的任务,审计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应的职权

1.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2.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3.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应当予以拒绝。

4.审计人员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审计机构应当如实上报,由主管机关分别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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