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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145页(7547字)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强调并加强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等等。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对此,《会计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几十年来,我国的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有关职能相关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

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应该说,无论从目前还是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财政部门完成这一任务是非常艰巨的。但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必须看到,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会计工作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决不能把抓好会计工作视为与财政收支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额外任务,而应自觉地把抓好会计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还必须看到,《会计法》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工作混乱,则不仅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应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会计工作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管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它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与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内容作出的规定,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严格来讲,应属于行政法规,但从内容上讲,属于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

(2)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等。

(3)国家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

五、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或者内容上必须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外,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这在会计制度管理权限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制度,特别是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规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宏观的经济管理,所以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必须适当集中,尤其对于关系到会计核算问题的会计制度,只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同时,在保持会计制度制定权限和会计制度内容统一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并通过履行报批手续保持会计制度内容的统一,以适应不同管理者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和不同地区、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

六、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规定

会计人员任免问题,是会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协调发展的支柱力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经费主要是国家投资和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国家有必要以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身份,加强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其中,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进行适度管理是适应保护国有经济利益的特殊要求的,它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不矛盾。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会计法》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这一规定,可以保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依法办事的权力和积极性,防止非法撤换财会工作领导人造成的会计工作的混乱。

由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接主管和负责会计工作,往往容易成为会计工作中一些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受到别人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机构负责人、献计献策主管人员需要为会计人员撑腰,从而把一般会计人员与其他会计人员的矛盾引升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其所属人员的矛盾;有的单位领导人不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劝阻,决定办理违法收支受到会计人员抵制,往往会迁怒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误认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领导不力”;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接抵制单位领导人决定办理违法收支,引起单位领导人的不满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则,坚持原则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容易成为单位领导人借掌握人事任免权之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象。为防止这些现象的出现,《会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会计法》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主管单位同意的规定,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及国有公司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的规定,两者之间是相互衔接的,没有矛盾。《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指《会计法》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的规定。就是说,厂长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时,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也就是说,董事会在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时,必须遵守《会计法》关于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规定。

为什么《会计法》只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而对国家机关、实行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未作规定?主要考虑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干部任免比较规范、严格,而且财力收支受预算和有关开支标准的严格和约束。多年来的事实说明,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人的矛盾较多,因此,从有利于保护经济利益、保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出发,《会计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会计人员作为单位领导人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为本单位当好家、理好财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同时会计人员作为国有经济的维护者,应当严格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的职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在某些情况下,当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献计献策人员往往由于坚持原则,执行财经纪律遭到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这就需要主管部门站出来为会计员撑腰说话,对那引起坚持原则被单位领导人随意撤换、甚至打击报复敢于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应该进行适度的干预,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从法律上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财经纪律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某些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对那些不能坚持原则,帮助单位领导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对上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不称职会计人员,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七、《会计法》对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的规定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一,单位领导人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

首先,单位领导人必须带头守法,这是法律得以实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重要保证。单位领导人对自己主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持和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手续,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其次,单位领导人不仅自己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更重要的是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帮助解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实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违法财务收支而又难以制止和纠正的问题,单位领导人应坚决支持,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撑腰。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善于倾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意见,尤其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持有不同意见和认识、需要单位领导人决定办理的财务收支,更要充分听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意见。单位领导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法》问题上,是一个相互负责,相互督促的关系,单位领导人要对法律负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单位领导人负责,协助单位领导人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使单位领导人不致因为不懂得、不支持会计工作而触犯法律。

最后,单位领导人要加强会计法制教育,保证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支持、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中有许多人员经常与会计业务发生联系,他们应该依法办事,配合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好会计业务,否则将会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有关人员如不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和其他合法手续,不及时到会计机构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会计机构就无法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也就无法据此正确反映本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因此,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是全面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如何才能督促单位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需要发挥单位领导人作为单位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为使《会计法》在各单位全面贯彻实施,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会计法制教育,要制定认真执行《会计法》方面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办事,支持、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单位领导人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会计法各项规定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为单位经营管理、业务活动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为投资人、债权人等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一方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法》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这方面出了问题,首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因此,《会计法》对单位领导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工作中较普遍存在的会计资料失真问题,有利于《会计法》更好地贯彻实施。

第三,单位领导人应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这是法律赋予单位领导人的重要责任。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阻挠,单位领导人必须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单位领导人如果对侵犯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行为不提供可靠保障,就不仅是一种工作上的损失,而是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而且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单位领导人要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权,对出现的侵犯会计人员职权行为作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如果会计人员的职权受到侵犯,他们有权请求单位领导人给予保护并对问题作出处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人依法提出的请求不能拒绝推诿、敷衍或不了了之。

八、《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和奖励的规定

《会计法》第四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这是《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又一重要的保护性条款。由于会计人员处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上,往往有一些人对会计人员的依法办事不理解而至不满,肆意进行刁难、阻挠,甚至寻衅生事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利用优化组合或“组阁”之机将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有的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时从中作梗的;有在晋升会计人员工资时予以刁难的;有对会计人员明升暗降的;有对会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有对“不听话”的会计人员公开“炒鱿”的等等。被打击打复的会计人员,有的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则是“胳膊扭不过大腿”,只得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针对会计工作中的这一现实问题,《会计法》明确规定,不管是谁,不管是采用什么方式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请求法律保护,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从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实际状况出发,《会计法》既规定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罚,也规定了对严于执法的会计人员进行奖励,这是从又一个侧面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这对调动会计人员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会计工作的地位,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何对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其具体办法和标准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一般来讲,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基本标准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2)能够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3)锐意改革,科学地组织会计核算,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方面有新的创见,并在实践中取得显着效果;(4)坚持原则,敢于并善于同违法犯法行为作斗争,在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制止铺张浪费,维护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事迹突出;(5)热爱会计事业,在会计管理、会计教育、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贡献突出。上述条件,只需要在一个方面事迹突出,就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正因为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往往处于矛盾焦点,对他们的评价更应注意客观、公正,注重主流,决不可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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