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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基本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150页(23911字)

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两个基本职能。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首要职能,也是全部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任何经济实体单位要进行经济活动,都要求会计提供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系统的会计信息,这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分类、汇总,将经济活动的内容转换成会计信息,成为能够在会计报告中概括并综合各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因此,会计核算是通过价值量对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进行公正报告的工作。

会计核算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会计核算主要从价值量上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主要利用货币计量,通过价值量的核算来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以,会计核算从数量上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是以货币量度为主,以实物量度及劳动量作为辅助量度。

2.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系统性。会计核算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是会计资料完整性、连续性、系统性的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是指对所有的会计对象都要进行计量、记录和报告,不能有任何遗漏;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是指对会计对象的计量、记录、报告要连续进行,不能有任何中断;会计核算的系统性,是指要采用科学的核算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数据资料能够成为一个有序的整体,从而可以揭示客观经济活动的规律性。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系统性,是在进行数量反映基础上的另一重要特征。

3.会计核算要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反映,在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中、事后核算的同时,还可以预测未来的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后的记录、核算、分析,通过加工处理后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料,反映经济活动的现实状况和历史状况,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但是,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复杂化,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经营管理需要加强预见性。为此会计要在事后、事中核算的同时强化到事前核算、分析和预测经济前景,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更多的经济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管理功能。

总之,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连续、完整、系统地记录、计算、报告和分析,形成一系列会计指标,据以考核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为本单位领导人、外部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进行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可靠有用的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核算应包括对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核算,鉴于目前各单位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不相同,《会计法》只对会计工作中事后记帐、算帐和报帐的工作进行了规范。

会计监督就是通过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评等具体方法,保证经济活动按规定的要求运行,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会计监督职能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1.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价值指标来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价值指标综合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会计监督的主要依据就是这些价值指标。为了便于监督,有时还需要事先制定一些可供检查、分析用的价值指标,用来监督和控制有关经济活动,以避免出现大的偏差。由于基层单位进行的经济活动,同时都伴随着价值运动,表现为价值量的增减和价值形态的转化,因此,会计监督通过价值指标可以全面、及时、有效地控制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

2.会计监督既有事后监督,又有事中监督及事前监督。会计的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应的核算资料进行的审查、分析;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取得的核算资料进行审查,并以此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偏差及失误,促使有关部门合理组织经济活动使其按照预定的目的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发挥控制经济活动进程的作用;事前监督是在经济活动开始前进行的监督,即审查未来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令、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商品经济的经济规律的要求,在经济上是否可行。

会计监督的依据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两种。合法性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合理性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及经营管理方面的要求。会计监督为企业会计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证。从法律的特点出发,《会计法》主要对会计核算过程中合法性的监督进行了规范。

会计的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正确核算的基础上,才可能提供可靠资料作为监督依据;同时,也只有搞好会计监督保证经济业务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且达到预期的目的,才能发挥会计核算的作用。

会计工作是一切财务收支的“关口”,也就是说,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只是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程序以后,才能得以认可和实现,并在会计上进行真实、准确的反映。这说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任行其事,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突出强调要按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工作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依据不仅仅是会计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财政、税收、物价、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会计法》同时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第七条中对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它规范的是会计核算内容中最基本的部分,即事后的记录、计算和反映,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即是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会计意义上的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其他债券等。由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增减变化,因此,必须及时进行核算。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财产物资的简称。会计意义上的财物就是各项资产,它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等。这些财产物资大都是单位的重要生产设备、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它们的价值较大,在单位的资产总额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因此,对它们的收发领用、增减和使用情况都必须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单位财物的收、发、结存和使用情况。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会计意义上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债务,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债务需要在将来的一定时日偿还。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债权、债务是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资本在本义上是投资人为开展生活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在会计上可以扩大为“所有者权益”,主要对企业而言。会计上的资本是指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要求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数量上等于单位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一般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能偿还,它不受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能随便增加或减少。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修购基金等。经费,主要的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预算或计划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如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费等。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都会引起单位的资金变化。因此,会计上必须及时进行核算。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如销售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费用,是指因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事业费用等。成本,是指单位生产经营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收入、费用、成本是互相关系、密不可分的,产生收入,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必须对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生产经营过程在财务上获得的成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者亏损。由于对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会计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内容是用列举式规定的,前六项规定基本上涵盖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会计业务纷繁复杂,会计改革发展较快,会计核算中仍有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业务和内容,如企业的终止清算、破产清算、无形资产的核算等。对这些业务的核算,也是会计核算内容不可缺少的。因此,《会计法》用了“其他”一词,意即其他未尽事宜尽在其中,以适应会计核算内容发展的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内容的规范上没有包括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如进行会计预测、会计决策、参与经济合同签订等管理方面的内容,这与目前各单位对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不同有关。有的单位工作做得好,实行了对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核算;有的单位仅仅做到对经济活动的事后记录、计算反映,对通过会计核算进行预测、分析等工作还没有开展或者充分开展,有的单位连最基本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和反映工作都没有做到。如果把一些会计参与预测、决策等管理内容规定到《会计法》中,势必有一部分单位达不到要求,造成这部分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违法,使《会计法》的规定失之普遍性和适应性。因此,《会计法》只是对目前各单位都应当做到、而且也能够做到的、最基本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对会计参与预测、决策等会计核算问题作出规定。但《会计法》并没有限制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参与预测、决策等活动,在这方面,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要求,借鉴现代会计理论、方法,锐意改革进取,开拓会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核算的新领域。

三、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一般来说,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在时间上具有不间断性。但单位要在连续不断经营情况下,计算单位的净收益、经营收支结果和预算执行情况,反映单位的经营成果,从理论上说,只有等到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活动最终结束后,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归集,进行准确的计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允许的,也是不现实和行不通的。因为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债权人、投资人都需要了解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预算的执行结果和依法纳税情况,单位自身也都需要定期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结果,据此制定今后的管理策略和目标。这就需要合理确定一个会计期间来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过程,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需要人为地将单位连续不断的经营和业务活动计划分为若干个相等的时期来计算净利润和预算执行结果,才能对外、对内编制会计报告。划分会计期间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会计法》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应具体划分为季度、月份,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都采用公历日期,由于有关会计规章中已作规定,《会计法》中没有具体明确。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作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财政计划年度一致,便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四、对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记帐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用以计量的货币。

为了全面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经费划拨等经济活动情况,会计核算上客观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各种实物的计价量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用货币形式来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货币一经产生便成为会计核算、计量反映单位资产、负债、经费收支的计量工具。会计核算以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货币运动,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费收支情况。以货币作为计价的单位,这是一种人为的设定,因此,货币计量是重要的会计假设之一。

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的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向国外的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日渐增多。吸引外资、利用外资必然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的往来,而且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外国货币收支逐步占主导地位。为便于这些单位对外开展业务,适应企业的业务特点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会计法》又规定,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理解这一条,需要明确两点:一是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是一个大前提,各单位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只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二是不是所有单位都可以用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只有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而且,以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币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编制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会计报表汇总并据以对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分析、对比,便于会计报表使用阅读和使用。

五、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各单位进行经营和业务管理、有关财务关系人了解经济情况以及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正确反映各方面经济利益的最基础的数据。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会计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主要分为日记帐、分类帐和备查帐。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所说的记帐,就是在会计帐簿中按帐户进行登记。

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对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加工、汇总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的报告文书,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文件。利用会计报表,有助于深入了解和检查目标全面情况,评价经营业绩。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附表和附注。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在第十条中指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这要求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会计记录必须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记录的文字表达和数字计算必须准确可靠;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及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所谓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所谓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挖补或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所谓伪造、变造会计帐簿,主要指不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帐簿,利用另外设帐、不按要求记帐,或者对内和对外采取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等非法手段,以达到偷漏税收、隐瞒收支或其他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等目的。所谓虚假的会计报表,是指不是按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而是按照虚假的帐簿记录编制或者任意编造的会计报表,使会计报表数据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会计报表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文字说明、数量、金额、业务发生的时间等必须有根有据,与经济活动的事实完全相符,不得歪曲捏造;不误记,要使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全部地、一项不漏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另设帐簿,搞“小金库”,对外搞虚假报表,各单位全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只能有一本帐。

六、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及《会计法》对此有哪些

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是实现会计核算职能的基本环节,是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基本保证。

会计核算的方法主要由设置帐户、复式记帐、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帐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这七种专门方法组成。

设置帐户,就是对会计要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以便提供分类核算指标。无论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都要按照帐户对核算指标进行。

复式记帐,就是对每项经济业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帐户上同时登记的方法。根据帐户记录的结果,不仅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去脉,而且可以通过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全面、系统地了解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不仅登记帐簿要运用复式记帐法,就是填制凭证、编制报表、核算成本也要运用它的原理。

填制和审核凭证,就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或完成后,由经办人或单位填写和取得必要的书面凭证,并审核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通过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能提供完整的、真实的原始资料,作为记帐的依据。

登记帐簿,就是把经济业务,按照事先规定的帐户名称,在帐簿上顺序地、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以便提供完整、系统地数据资料。帐簿是以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的,帐簿提供的各种数据资料又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根据。

成本计算,就是对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消耗进行收集和分摊,确定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财产清查,就是对物资和资金进行实地盘点,用盘点结果与帐簿记录进行核对,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实有数,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并且保证做到帐实相符,有利于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就是根据帐簿记录的内容,采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综合地反映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国家、单位和广大报表使用人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制定经济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

会计核算的七种专门方法,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方法体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内容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并加以审核;同时,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在帐簿中开设帐户,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运用复式记帐法登记帐簿,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各种需要确定成本构成的业务,要进行成本计算,对凭证帐簿记录要通过财产清查加以核实;最后,根据核实的帐簿资料编制财务报表。

一个会计期间从填制会计凭证到登记帐簿,编出财务报表,构成了会计核算的主要程序。

在会计工作中,还普遍存在会计数据不实、帐目不清的问题。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提供的数字不实不全;有的单位不审核原始凭证,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甚至篡改会计数字;有的单位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帐,帐目混乱,给违法乱纪、贪污盗窃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有的单位在会计报表上弄虚作假,逃避国家的税收,掩盖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有的单位长期财产不清,造成帐实严重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对债权债务久悬不结,长期挂帐,损失严重等。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为此,《会计法》在第十至十四条中,对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对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对会计凭证取得,填制和审核的要求;对会计科目、会计帐簿及记帐的要求;对财产清查的要求以及对会计报表编制、报送以及签章程序的要求等。

七、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一)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会计法》规定的事项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是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证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与外部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如材料入库单等。

由于各种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名称、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一些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6)经济业务的内容;(7)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于发生每项经济业务,都应办理会计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为了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并及时反映填制原始凭证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符合实际情况。凭证填制的内容、数字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明确经济责任。填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员和部门签字盖章。

3.填写内容齐全。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而且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容牵制原则。

4.严格书写规格。原始凭证要用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规范,填写支票必须使用炭素笔,属于需要套写的凭证,必须一次套写清楚,合计的小写金额前应加注币值符号。

《会计法》在第十一条中还规定,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的重要环节。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合规性审核。根据有关的法令、制度、政策等,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反法令、制度的行为,并审核经济业务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对于弄虚作假、依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报请上级有关人员处理。

2.完整性审核。根据原始凭证的要素,逐项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原始凭证的各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齐全,是否按规定手续办理,若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应退经办人员补办完整后,才予受理。

3.技术性审核。根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若有差错,应退经办人员予以更正。

(二)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和分类即会计分录的凭证。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也可以根据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或根据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等多种形式,但作为确定会计分录和进行款项收付、帐簿记录的依据,必须反映经济业务归类核算的项目、填制依据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记帐凭证必须具有一些基本内容,包括:(1)凭证填制的日期;(2)凭证编号;(3)经济业务内容摘要;(4)会计科目、记帐方向;(5)记帐金额;(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在记帐凭证的填制过程中,会计人员除需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凭证摘要简明。记帐凭证的摘要栏要用简练明确的语句概括经济业务内容的要点。

2.业务记录明确。在一张记帐凭证上,不能把不同类型经济业务合并填制一张记帐凭证,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只能反映某一项经济业务,或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

3.科目运用准确。必须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确保科目的准确运用。

4.附件数量完整。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必须完整无缺,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以便核对摘要及所编会计分录是否准确无误。

5.内容填写齐全。记帐凭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章手续,不得简化。

6.凭证顺序编号。记帐凭证应按业务发生的顺序按不同种类的记帐凭证连续编号。

八、对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的要求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会计科目是帐户的名称,而帐户是指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所作的分类。一个单位在记帐前,都必须首先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规模,并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确定需要设置的帐户及其名称。《会计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科目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各单位设置的会计科目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二是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核算。

会计帐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帐页所组成,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从外表形式上看,帐簿是由若干预先即制成专门格式的帐页所组成。在会计实务中,将会计科目填入某个帐页后,该帐页就成为记录、反映该会计科目所规定的核算内容的帐户。

设置和登记帐簿在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提供全面、系统的会计信息,并为会计报表的编制提供依据。会计报表信息的可靠与否,报送及时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2)有利于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3)可提供经营成果的详细资料,为财务成果的分配提供依据。(4)可提供会计分析的参考依据,为会计检查提供依据,各单位应按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簿,同时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及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帐簿体系,包括各种序时帐簿、分类帐簿和备查帐簿。

九、对记帐工作的规定

记帐工作,主要指会计核算根据经过审核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以及结出各帐户的本期发生额,并进行试算平衡等工作。记帐是会计工作的基础,记帐的程序、方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数据的质量,甚至会影响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此,《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记帐工作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进行。记帐规则指会计人员在记帐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和准则,这方面的内容在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2)在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3)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4)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操或用药水消除字迹;(5)应按规定,定期结帐。

十、对会计报表的规定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送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帐簿的日常核算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包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需要编制并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以及作为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的附注、其他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会计法》中所说的会计报表主要是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一些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仅供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报表不在此限。编制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体现,便于各单位分析和检查有关计划的完成情况,为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经济信息,评价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各单位编制会计报表,必须注重报表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编制,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和指标体系的完整性。编制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在进行会计报表的编制前,还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1)进行帐证、帐帐核对,检查帐簿记录,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2)进行帐实核对,在帐簿记录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检查帐实不符的原因,予以更正。

对于会计报表的报送,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是一个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的会计报表除了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提供外,还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报送,以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层层汇总,从总体上掌握各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并据此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指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另外,会计报表必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为了使会计报表数据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除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单位领导人也起很重要的作用。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直接主管会计工作,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必须负有直接责任。单位领导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直接责任。这就要求,单位领导人一方面要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督促会计人员搞好正常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另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报表签名或者盖章,不仅是一个工作程序,还是一种责任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和单位领导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就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十一、财产清查和财产清查制度的建立

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定各种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查明帐面结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

进行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帐实不符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面或部分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确保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额,如果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调整帐簿记录,使得帐实相符,以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客观。

2.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发现财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并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

3.促进财产物资的有效使用。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检查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情况,既要防止储备不足而延误生产经营,又要避免财产、物资的积压呆滞。根据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避免损失和浪费。

4.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对于各项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对确认的坏帐,应及时处理;对于各项应付款项,应及时清偿,避免长期拖欠,维护结算纪律和财经制度。

在财产清查工作中,有些工作可以由会计机构单独进行,例如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帐款等;有些工作需要会计机构会同其他机构共同进行,例如盘点材料、在制品、固定资产等,就需要会计机构和仓库保管机构等联合进行。对于前者,是会计机构的职责,应当认真履行;对于后者,因为与会计工作密切相关,会计机构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十二、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总结经济工作经验,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等都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销毁等问题,从而把会计档案管理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好会计档案,如果不按照要求管理会计档案,造成会计档案管理的混乱,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1984年4月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联合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可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对于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在销毁程序上,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同时还应有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同级财税部门、审计部门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十三、会计电算化及其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在会计工作中的简称,它主要是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记帐、算帐、报帐,以及替代部分由大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发展会计电算化,有利于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减轻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更好地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为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给会计工作带来的相应问题是:实行会计电算后,如何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软件所采用的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的要求;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等等。为此,《会计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会计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这里主要是对会计软件的要求。一是会计软件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数据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因为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数据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的原因,生成的会计数据仍有或仍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尤其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对电子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的情况,很容易因人为因素导致会计数据的失真、失准。因此,法律上应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在格式、内容以及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于会计软件方面的规定,财政部经过近几年来的摸索和实践,已形成一套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89年、1990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等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会计软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提供使用单位使用:(1)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2)软件提供用户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3)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功能;(4)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5)经计算机记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6)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簿连续编号;(7)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8)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9)对储存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10)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储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况的功能。为了保证会计软件达到上述要求,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对会计软件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才允许会计软件开发和研制单位提供给会计核算单位。

十四、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由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

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进行的经济监督,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是从单位外部进行的,相对于单位内部监督而言,它是一种外部监督。由于国家监督是依法对各单位进行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监督,它们的形式及其结果均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因此,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开展,对有效地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弥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存在的种种不足将起积极的作用。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同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也可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正常进行提供保证。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国家监督进行规范。考虑到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已对社会审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其他经济法律如《公司法》等也对社会审计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会计法》可不作重复性规定,这是从保持法律间相互协调、衔接这一原则出发的,并不意味着否认社会审计在会计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规定中,《会计法》指出了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和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对财产物资的监督和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在对国家监督的规定中,指出了国家监督的主体和内容以及各单位配合监督的责任。

十五、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规定及其意义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相符合,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比如一张购货发票上的购货单价和购货金额经过涂改与实际的单价和金额不符,这就是一张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比如一张手续齐备,数量、金额等都与验收情况相符的购货发票,如果其所购的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应有的批准手续,这就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和权力不予受理。通过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会计人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本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的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比如发票上单价、数量与金额计算错误,就是一张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比如发票上缺少经办人和财务部门签章就属于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对于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填制过程中的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填制凭证的人员改正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帐依据,所以会计法对这类原始凭证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的基础工作,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审核原始凭证,看起来简单,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其中包含着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现实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很大一部分都与对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有直接关系,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原始凭证“做手脚”,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体或本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贯彻《会计法》第十七条关于监督原始凭证的规定,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是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掌握经济业务合法与非法界限。二是要总结在审核原始凭证方面积累的经验,收集若干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高判断识别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制约制度、稽核制度等,从制度上防止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发生。四是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发票管理制度,制止滥印、滥售发货票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经手开出发票人员的法制教育,杜绝在填写发货票中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对那些内外勾结,利用假发票贪污盗窃分子要严厉打击。

十六、对财产物资监督的要求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该建立帐簿、款项和实物的检查核对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会计工作规范化、正常化。一方面要做到帐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同它们的实存数完全一致,即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另一方面要通过帐簿记录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

通过检查,发现帐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造成帐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也有的是由于违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对于帐实不符的情况,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例如记录错误、合理的物资损耗等,会计人员可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对如管理不善所发生的大量盘盈盘亏问题,或库存物资大量被盗或霉烂变质等问题,会计人员无权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同时应将查明属实的财产盈亏数作出会计记录,在帐簿上据实反映,然后,根据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经过批准的处理办法,将处理结果登记入帐。

十七、对财务收支监督的规定

财务收支是经济组织在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中,筹集、使用、分配资金而进行的收支活动。它涉及到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活动,是经济业务活动的货币、价值形式的反映。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的标准和范围,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是国家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国家重要财经方针、政策得以贯彻的重要手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主要经手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会计法》第十九条中规定:“会计机构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受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规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这项规定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首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自己认为是违法的支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有时会出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与收支经办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是由于双方所负的责任和所处的利益立场不同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晓之以理,解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止和纠正违法收支的发生;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及时将事情的经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意见,报单位领导人,由单位领导人作出是否办理的裁定。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判断有误而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便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与收支经办人员因办理与否而僵持不下的矛盾得以解决,从而缓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律顶住不办的压力。第三,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认真对待,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为了防止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谨慎从事,或者为了本单位利益而袒护其中一方,作出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理决定,《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要对自己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承担责任。”因此,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收支决定办理与否,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如果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意见置之不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法》在第十九条中还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这就防止了有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办”为理由为自己开脱,逃避责任。《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以执法者的姿态对国家负责,同时也要对单位领导人负责。对一些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直接制止、纠正而不予制止、纠正,或者听任事态的发展,或者共同作弊、贪脏枉法,或者制止纠正无效后不向单位领导人提交书面意见,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这样规定,一是为了强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秉公执法、无私无畏地维护财经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是会计人员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和品质。由于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程序严重、危害面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制止和纠正难度也较大,只有依靠主管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才能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二是对单位领导人任意决定办理违法收支起约束作用。如果单位领导人知法犯法,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要求予以制止和纠正的违法收支决定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责任将上述情况向主管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以防止上述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因此,有了上述约束措施,单位领导人在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时,将会权衡利弊,审慎对待,否则,知法犯法,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三是为了强化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监督,保证基层单位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这里的“主管单位”,主要是指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如果没有业务主管机关的,则是指主管会计工作或者对基层单位会计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只负责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审计机关只能管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告的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方面的问题。有关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这类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以保障会计监督的权威性。

十八、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监督,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中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是单位内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保证;严格的外部监督又是对单位内部实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由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构成。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财政监督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情况来进行。加强财政监督,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预算、计划的全面完成,促使各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加强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管理。

审计机关的监督,是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加强政府的审计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也有利于各单位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税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各单位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各单位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金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项财经纪律、法规和贯彻实施。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是保证国家监督得以顺利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那些掩盖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检查监督或采取种种手段阻挠、刁难、制造假象,隐匿有关资料,甚至谎报情况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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