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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165页(10469字)

一、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会计机构是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它同其他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业务单位的工作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会计机构的设置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的基础。《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中可以看出,《会计法》对是否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没有做硬性的规定。一个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可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工作需要来决定,既要满足经济管理的要求,又要防止人浮于事。这是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单独设置由本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的财务会计机构(即一级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而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单位,如规模很小且会计业务简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和业务都较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有数量和素质都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并且按规定程序任命一位负责人,在单位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会计机构的一切行政和业务负责,这是提高管理效率和体现层层负责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工作具有的专业性、政策性特点所决定的。对于因会计业务比较简单、没有设置会计机构,而只在其他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这样可以避免由不熟悉会计业务或者与会计事务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兼管会计工作给会计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代理记帐及《会计法》对代理记帐的规定

代理记帐,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帐、算帐、报帐业务。现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数量很多,由于缺乏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或难以承受配备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的费用支出等原因,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内部管理混乱,给国家和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客观上产生了发展代理记帐业务的需要。为了解决现实矛盾,实践中已出现几个单位合“雇”一个或几个会计人员或一个会计人员兼办几个单位会计业务的做法;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上门服务,代一些单位办理会计记帐业务;有的地方成立了“记帐专业户”、“会计记帐公司”等社会会计服务机构,专门为规模小的单位办理代理记帐业务。从实际效果看,发展代理记帐业务,对于保证各单位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市场和税收管理,发展会计第三产业等都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代理记帐业务,《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一方面明确单位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明确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帐业务也是合法的。

办理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专门代理记帐机构,如一些地区试点的代理记帐站、记帐专业户、代理记帐公司等;一类是兼办代理记帐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公司等。为了保证代理记帐业务的质量,维护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应对代理记帐机构的设立和代理记帐业务的程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总会计师制度以及对总会计师设置的规定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加强经济核算,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经验。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

1.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得力参谋和助手。因此,为了保障总会计师有职有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人在内都不得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总会计师的职责。总会计师是一个行政职权,而不是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其基本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为保证总会计师履行其职责,赋予总会计师相应的权限,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的会计监督权,作为单位领导成员之一和财务会计负责人的总会计师,自然有权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以保证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这就充分明确了总会计师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但是,有一种情况,即在总会计师遇到处理不了而请单位主要领导人处理的违法违纪问题中,单位主要领导人不支持总会计师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正确处理意见时,总会计师应该根据《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2)对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的组织指挥权。各单位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开展会计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等,涉及到单位内部许多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必须要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协同进行。总会计师是负责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必须赋予其与对这方面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及直属基层组织的指挥权,才能有效地保证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财务收支的审批签署权。总会计师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等各项经济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为了保证各项经济计划切实可行和有效地执行,总会计师必须对各项经济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查,并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对各项经济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把关,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

(4)对会计机构人员的管理权。总会计师直接领导财务会计机构,应有权负责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有效地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搞好本单位的会计队伍建设。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是法律允许的;二是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由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决定,如果管理需要,则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如果管理不需要或者目前暂不具备设置总会计师的条件也可以不设置总会计师;三是不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有其他领导人代行总会计师的职责,负责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的领导工作,也就是说,对“总会计师”的称呼可不作统一要求,如有的单位称“财务总监”,有的单位叫“财务总裁”等等,但必须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协助单位领导人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

关于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会计法》还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任用合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是确保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发挥总会计师在经济管理中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会计法》只是规定了担任总会计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专业条件,是从我国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而且不同的单位对总会计师的素质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会计法》只对担任总会计师具备条件的“下限”作出规定。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一个单位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的负责人,在专业、学术、经验、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应有很高的要求,否则,很难出色地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因此,总会计师人选应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决策能力以及健康的身体素质。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5)具体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建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对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其目的是为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会计稽核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保证。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单位存在的会计数据失真、会计帐目不清、会计核算混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有关。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单位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审核,并使之程序化和制度化。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会计部门应建立稽核工作岗位。稽核人员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会计稽核工作按照其范围,可分为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按照稽核期间,可分为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帐分管制度。所谓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帐人员记帐;购入材料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采购、报帐手续,仓库人员验收入库,记帐人员登记入帐;发出材料物资,应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员领用,仓库人员发料,记帐人员记帐;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帐人员记帐;发生费用支出,应由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费用凭证,审核人员审核,主管人员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帐人员记帐;记帐凭证须由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分别签章,收付款凭证还须由出纳人员签章,等等,上述业务,不得一人兼办。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防止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的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

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尽的责任。《会计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

1.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为本单位、主管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其他利益关系者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对于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事项必须准确无误的办理规定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地记帐算帐,按期编送会计报表;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报送虚假报表;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保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记录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2.按规定进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通过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发现、纠正、制止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要求更正、补充;通过财产清查,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报请领导处理;通过办理财务收支,制止或揭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认为是违法的收支,首先是依法进行纠正、制止,纠正、制止无效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在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审计时,主动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制度办法。虽然我国对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事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对各单位具体的会计事务来说,仍是原则性的,需要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单位拥有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权,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也需要结合各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对会计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会计法》赋予各单位拟订办理会计事务具体办法的自主权,有利于会计工作更紧密地结合本单位的管理要求,也有利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的经济计划或业务计划是指导该单位经济活动或业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会计人员编制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与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编制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而且可以发挥会计人员联系面广泛,经济信息灵通的优势,在拟定经济、业务计划方面起到参谋作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这项职责,突破了传统会计的事后记录、计算和反映的狭窄范围,要求会计工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形成一个包括预测、计划、控制、计算、考核、分析等环节的核算和监督体系。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以上几项不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全部职责,还有一些工作需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参与发挥作用,例如参与市场调查,拟定产品价格;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的测算和调查研究;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组织经济和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疏漏,都会对效益和盈利造成影响,都与财务会计工作密切相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努力开拓新的工作领域,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六、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是否胜任会计工作,是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会计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具体来说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会计知识。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会计人员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才可能熟练运用会计政策和管理方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预测、分析、控制,使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投入尽可能少,产出尽可能高,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财务会计知识内容主要有:会计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方面的知识,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行业的会计制度以及诸如公司法规、税收法规、金融法规知识等;财务会计基本原理,如记帐程序、记帐规则、珠算、财务会计基础理论、财务会计分析等;必要的现代财务会计管理知识,如管理会计、会计制度设计、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现代化管理方法等。

2.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会计工作的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业务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的职责,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经济学相关学科的丰富知识和必要的生产技术知识,才能在科学的、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指导下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否则,容易导致管理决策的失误。会计人员应该的经济管理知识包括:与会计工作密切而直接相关的经济管理学,如财务管理、财政学、金融学、审计学、统计学等,这是指导会计工作实践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证。除此而外,一个优秀的会计工作者,还应当尽力掌握更多的经济管理知识,例如部门经济学、市场管理学、经济运筹学、系统工程学、预测学、管理决策学等;另外随着管理科学的不断发展,现代经济管理方法日益丰富,对推动单位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作为单位拟定重要管理计划的参与者,应该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法、量本利分析法、经济责任制、价值工程、ABC管理法等。

3.其他知识。从量变的层次上来说,会计人员掌握了以上知识,还不能说就完全可以胜任会计工作,要想做好会计工作,还必须掌握其他一些知识,如会计人员要正确反映自己的意见,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要想胜任外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就必须掌握一定的外语,等等。

七、对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对于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首先必须办清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帐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材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2.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5)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清楚;(6)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其次,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明确经济责任。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却以种种借口拖着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以派人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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