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396页(1696字)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照行业不同又分为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现以工业企业为例,介绍销售收入的核算。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销售包括工业产品的销售业务和其他销售业务。工业产品销售主要有:产品、自制半成品的销售及工业性劳务(如代制、代修等)的提供、其他销售业务包括运输业务、受托代销商品业务、材料销售、包装物出租及外购商品销售等业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的实现,是指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或价款已经收到或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的体现是不一致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企业已将发票、帐单和运输机构的提货单等全部有关单据提交银行,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销售实现。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方式和托收承付方式等,在这二种方式下,企业只要将产品发出或将劳务提供,并办妥托收手续,即被认为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应作为本期已实现的销售收入。

(2)在采用票据结算的情况下,应在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帐单和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交买方时,即为销售实现。票据结算包括本票结算和汇票结算,本票是指债务人开出并承兑的一种票据,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由债务人承兑的一种票据。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企业均以产品发出、劳务提供,并已将发票等单据提交买方时作为销售实现,而不管票据是否已经收到或是否已被承兑。如果销售实现时,票据还没有收到或还没有承兑,企业可通过“应收帐款”科目进行核算,待票据收到或被承兑后再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3)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等有关单据已交给买方,不论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实现。所谓交款提货是指买方必须交完货款后,才能提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只要收到货款,并将发票、帐单、提货单等交给买方,即被认为销售已经实现,因为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这时的产品虽然没有发出,但其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再属于本企业所有。

(4)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应在已由代销单位售出产品、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销售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本企业不直接参与销售,而且产品发出到实际销售还有一定的时间差,所以尽管产品已经发出,但在代销单位销售前其所有权还属于本企业,不能将发出产品作为销售实现的一个条件,只有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才能作为销售实现。

(5)采用产品分成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在投资人分得产品时,作为销售实现。这是合作企业的一个特点,有的合作企业以直接分产品的方式向投资各方分配股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以产品分给投资人时,作为销售实现。

(6)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实现。因此这类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实现较为稳妥。

(7)有长期合同的企业,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所谓有长期合同的企业,是指产品生产周期长于一年并有一定的销售对象的企业,如建筑业、造船企业、飞机制造企业以及其他一些重型机械制造企业等。这类企业由于生产周期较长,如果等产品完工销售后,再作为销售实现,势必造成生产周期的各个会计期间损益计算不平衡,而且由于这类企业一般都按合同进行生产,有的企业在合同中就订明要求买方在生产期内就分期付款,所以这类企业可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销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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