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托收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32页(4446字)

一、出口托收业务概述

出口托收是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在货物发运后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出口货款托收,一般都属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双方贸易合同规定,不开立信用证,在规定期限内备货出运后,制妥收汇条件为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的货运单据,连同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如不用汇票,须在发票上注明交单方式)一并送交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委托国外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跟单托收没有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通常又称无证托收。它是无证出口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方式。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跟单托收业务的结算,以简图标明业务一般程序,见图表4-4-5。

图表4-4-5

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国外代收银行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只按照“托收委托书”载明的条件向进口商办理交单和收款事宜,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进口商能否按规定付款、赎单,全靠其本身信用。有些国家对于托收汇票都以法令形式作了有利于进口商的规定。如不少国家规定对于托收项下的汇票,不论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都要等货到之后,才付款承兑(托收银行有特别指示,代收银行在货到以前递交单据者除外),这就拖延了收汇时间,有利于进口商的资金运用,因此运用托收方式出口,对于出口方来说不但收汇迟缓,影响资金周转,而且承担了很大的货物风险和外汇风险。但因当前国际市场推销出口商品的竞争激烈,国外进口商为了节省银行开证押金和费用,并且迟付货款,乐于采用托收方式成交。从长远趋势看,由于信息灵通,进出口商资信彼此了解,而且企业向托拉斯跨国公司发展,加上出口保险业务的兴起,大企业依赖银行信用的情况减少,贸易票据又可进入票据市场流通及贴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问题,因而这种结算方式仍有发展前途。为了扩大我国的外贸出口,就必须要适应当前国际贸易的习惯和特点,在充分利用银行信用的同时,有必要采用商业信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同商品和不同对象,有选择地适当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在出口托收中,正确选定国外代收银行是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重要环节。如果出口单位应国外进口商的要求指定银行,则须事先征得托收银行同意,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二、出口托收的具体核算手续

1.交单、寄单

出口单位备妥单据,填具“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连同出口单证一并送交外汇银行办理托收。银行审单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套打“出口托收委托书”,编列出口托收号码,经复核无误后,寄往国外代收银行委托收款。

对不同地区所采用的“出口托收委托书”的格式也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1)出口托收OC号码、托收日期、代收银行全称;

(2)委托人、存款人、票据号数、到期日,代收银行全称;

(3)托收金额及币别;

(4)所附商业单据种类、份数及寄送方法;

(5)交单条件、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

(6)货款收妥后收帐方法的指示。

托收银行寄出托收委托书及有关单据时,表示代表物权的单据已经寄出,但货款尚未收妥,应按托收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代理异地出口单位寄单托收,应通知国外代收行在收妥货款后贷记代办行帐户,代办行寄单时应编制的分录与上列相同。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及“代收出口托收款项”两科目卡片帐,应定期加计总数与各该总帐余额核对,并定期与出口托收委托书留底联进行“卡卷”核对。年底时还应与各出口单位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帐卡、内外帐务都相符,作为匡计待收外汇的可靠数据。

2.出口托收的修改、催收与注销

出口托收寄单后,应由出口单位提供联系单,说明原因,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以通知国外代收银行办理修改手续。对更改金额者,应同时调整“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及“代收出口款项”科目,并在托收委托书留底联(或登记簿)上批注修改内容。

由于出口托收是靠商业信用收汇的,故需加强催收。对远期汇票托收要注意已否承兑,如未承兑,应及时催询。承兑后须在委托书留底联上批注付款到期日,并将代收行寄回已承兑的远期汇票专卷保管,于到期日前一个邮程日期寄交代收行收款。

出口托收实收外汇不足,发生汇亏时,或国内出口单位因国外进口商拒付,退回货物或因样品款项等其他原因改为无偿交单。出口单位以联系单申请注销托收货款者,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通知国外代收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若国外代收行因办理退单、退货向托收银行收取有关仓租、保险及有关银行费用时,托收银行应向出口单位结算后,向国外支付。

3.出口托收结汇

出口托收结汇一律实行收妥结汇。托收银行根据国外代收银行收妥货款的报单或授权书对出口单位办理结汇。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或有关科目)——代收银行 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出口单位 人民币

代理异地出口单位寄单托收,当货款收妥时,按信用证项下异地出口结汇方法,将收妥的货款以原币划转委托行对委托单位办理结汇。其转帐划拨分录与信用证项下异地出口结汇分录基本相同。

国外代收银行若已从收妥的出口托收货款中内扣有关费用,在向出口单位按收汇净额结汇时,应在结汇清单上列明扣除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内扣的费用,如经审核应由国外客户负担的,可由托收银行代向国外代收行查询追索,也可提请出口单位径向国外进口商查询追索。

[例3]设银川分行受某公司委托向美国某银行(该行在总行开有“同业存放款项”美元帐户)办理出口托收US$200000.00,因故委托天津分行代办寄单收汇,天津分行收妥票款后,划付总行,并以原币报单划转银川分行对委托单位结汇。

天津分行代银川分行寄单时,编如下分录: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US$200000.00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US$200000.00

天津分行收妥票款划转时,编如下分录:

借:存放联行款项——总行 US$200000.00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US$200000.00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US$200000.00

贷:联行存放款项——银川分行 US$200000.00

总行收到天津分行报单,应编如下分录:

借:国外同业存款——美国×银行 US$200000.00

贷:存放联行款项——天津分行 US$200000.00

银川分行结汇,应编如下分录:

借:联行存放款项——天津分行 US$200000.00

贷:外汇买卖 汇买价579.75% US$200000.00

借:外汇买卖 汇买价579.75% ¥1159500.00

贷:活期存款——宁夏×公司 ¥115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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