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收及汇款结算业务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45页(5166字)

一、进口代收业务的核算

进口代收即进口托收,是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不通过开立信用证,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出口银行寄单,通过进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此项业务从出口方银行来说,即为出口托收,从进口方银行来说,即为进口代收。

按一般惯例,委托行与受托行对进口出单位只是受托代收款项,并不承担付款责任,即使单单一致,进口单位只是受托代收款项,并不承担付款责任,即使单单一致,进口单位是否承付,纯属商业信用,均与双方银行无关。跟单托收货款的收取与单据的转移,通常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按国际间的习惯作法,银行必须在进口单位付款或承兑后才能将单据移交付款人,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目前,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在竞相鼓励出口的情况下,为了作成买卖,如认为进口商资信可靠,出口商在资金融通上又无大困难,为减少由于开证而发生的费用,国外出口商往往放弃信用结算方式,而乐于改用托收结算方式,尤其是在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已渐增多,最为显着的是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大有以托收结算方式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趋势。现加列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承兑交单的程序如图表4-5-2所示。

图表4-5-2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图

远期承况付款程序图

(1)国外寄来进口代收单据。代收行收到国外寄来进口代收单据时,应将单据编列顺序号,登记“进口代收编号簿”,并缮打“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通知进口单位,请其确认付款,同时填制“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套写传票一式五联:第一联是“应收进口代收款项”转帐借方传票;第二联是“进口代收款项”转帐贷方传票。利用以上两联转帐,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单位 外币

贷: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第三联为“应收进口代收款项”转帐借方传票;第四联为“进口代收款项”转帐借方传票;第五联为进口代收款项卡片帐。

第三至五联连同委托行面函,按进口代收款项顺序号排列保管。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是资产类科目。凡接到国外银行寄来进口单据,委托我外汇银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取托收货款、反映代收行对进口单位所拥有的权益时,用此科目核算。

“进口代收款项”是负债类科目。凡国外银行寄来委托我外汇银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取托收款项的进口单据,代收行对国外委托行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和“进口代收款项”两个科目采用卡片帐,应按要求办理建卡、销卡及整卡手续,以控制进口代收情况。

(2)进口单位确认付款及结汇。进口单位交来承付确认书后,即可将有关单据交其带回。代收行应将承兑汇票到期日立即通知国外委托行。待汇票到期日,按即期付款手续办理对外付汇。其具体核算手续,参照上节进口信用证项下单到国内审单付款办法办理,先核销进口开证额度和用汇额度,并批注第五联“进口代收款项”卡片帐后,办理结汇付款,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进口单位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汇卖价 外币

贷: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借: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委托行 外币

(3)拒付。如果进口单位因故不同意承付时,应提出拒付理由,由代收行转寄国外委托行。如系全额拒付。需将单据寄国外委托行,并抽出“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套写传票第三、四联转帐冲销,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贷: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外币

如果是部分拒付,在取得国外委托行同意后,再按实付金额办理付款手续,并按照结汇付款进行会计分录处理。

扣款结汇时,应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开证额度帐和用汇额度帐,并批注“进口代收款项”卡片帐,以免重付。

[例8]设汉口分行收到巴克莱银行寄来进口代收单据一套,即期汇票金额US$35000.00,委托代向湖北某公司收款,经公司审单后确认付款,银行即对公司办理结汇,货款从其帐户中支取,并以原币划收总行,由总行贷记巴克莱银行所开美元帐户,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收到进口代收单据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US$35000.00

贷:进口代收款项 US$35000.00

结汇、付汇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湖北×公司 ¥202573

贷:外汇买卖 汇卖价578.78% ¥202573

借:外汇买卖 汇卖价578.78 % US$35000.00

贷: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US$35000.00

借:进口代收款项 US$35000.00

贷:联行存放款项——总行 US$35000.00

总行收到汉口分行报单转帐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行款项——总行 US$35000.00

贷:同业存放款项——巴克莱银行 US$35000.00

二、汇款结算业务的核算

1.汇出进口货款及从属费用

贸易汇款结算是国外出口商和我国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不经银行开立信用证,也不办理进口代收,而是由国外出口商发货后,将货运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由进口商以汇出汇款方式将货款及从属费用汇交国外进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此外,目前我国进口项下的汇出汇款还包括:

(1)汇出预付进口定金。根据合同规定,在进口之前,须按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汇付进口定金。为了保障进口方的权益,一般需凭国外出口商所在地第一流银行开立的预付定金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方能汇出进口定金,一旦发生问题,可据以行使追索权。

(2)先按进口货款总额的一部分开立信用证,其余货款待货到经我方检验认可后,再汇付国外。

进口单位申请汇款时,应填具汇款申请书,经核对印鉴,并核销进口开证额度和用汇额度后,办理结汇和汇出手续。其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汇出汇款时:

借:活期存款——××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汇卖价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汇款解付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汇出汇款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

2.国外汇入进口退款,进口佣金、索赔等款项

国外汇入的进口退款、进口佣金、索赔款,迟交罚款等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待解汇款 外币

结汇时,记:

借:待解汇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汇卖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户 外币

三、进口费用的核算

1.支付国外费用

进口信用证项下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费用,如通知、修改、议付、保兑、撤证、邮电等各项费用,应本着平等互利,按各自的费率表计收的原则处理。在付费前,应依据对方费率表所规定的项目、逐笔进行审核,如属重复收费或超过标准多收费用以及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均应拒付。在审核无误后,应将实际支付的外汇金额按结汇日的汇卖价,向进口单位折收人民币,并在有关信用证留底卡上背批对外国支付费用的情况,以免重付。若银行已垫付费用,在向进口单位收回外汇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及暂付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国外银行 外币

向进口单位收回外汇时:

借:活期存款——进口单位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汇卖价 外币

贷:应收及暂付款项 外币

2.收取国外费用

进口业务项下按规定向国外应收取的费用,如信用证修改费(由于国外原因,由出口商提出修改时,修改费由出口商负担),代收手续费、邮电费等,按我费率表规定算收。上述费用可在进口货款付汇时内扣或另行发出收费通知,向国外收取,收妥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国外银行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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