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860页(2974字)

(一)引言

1.本公告涉及折旧会计,适用于除下列资产以外的一切应计折旧的资产

(a)森林及类似再生自然资源;

(b)矿物、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资源的勘探和开采费用;

(c)研究和开发费用;

(d)商誉

定义

2.在本公告稳使用的下列词汇,有特定的含义:

折旧,指按照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配其应计折旧额。

本会计期的折旧,直接或间接借入收益。

应计折旧资产,指这样的资产:

(a)预计使用所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b)具有有限的使用年限;

(c)企业所持有而用于生产或提供商品或劳务,对外出租或用于行政管理。

使用年限,指下列两种之一:

(a)企业预计使用应计折旧资产的年限;

(b)企业预计可由该资产所得到的产量或类似的计量单位。

应计折旧金额指应计折旧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其他在财务报表中代替历史成本(1)的金额减估计残值。

(二)说明

3.应计折旧资产在很多企业的资产中占很大比重。因此,折旧对决定和反映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4.有时有人认为,如果资产价值已经增加到超过财务报表所表现的金额,就不需提取折旧,本公告认为,不管资产是否增值,在每一会计期都应根据应计折旧金额计提折旧。

使用年限

5.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按项或按类估计,通常根据过去使用同类资产的经验进行判断。对于使用新技术,用于生产新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的资产,由于缺乏经验,预计使用年限较困难,但仍需进行预计。

6.企业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较实物使用年限为短。资产除与使用因素如工作班次或维修安排等有关的有形损耗外,还须考虑其他因素,其中包括由于技术革新或生产改进而造成的陈废,由于该资产所生产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量发生变化而造成的陈废,以及法律限制如有关租赁期满等。

残值

7.资产的残值往往数目不大,在计算应计折旧额时可忽略不计。如残值较大,在获得资产或以后重估计时,应参考在类似情况下运转并且在当时已到使用年限的类似资产的现行可变现净值进行估计。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从毛残值中减去在资产使用期末的预计清理费用。

折旧方法

8.在资产使用年限期间,都应当按照各种有规则的方法对每一会计期分配折旧额。不论选用哪种折旧方法,应该不考虑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纳税金额,而一贯采用,以使企业各会计期的经营成果有可比性。

土地和建筑物

9.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无限的,通常不作为应计折旧资产。然而,如果某块土地对企业来说确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时,则应作为应计折旧资产处理。

10.建筑物属于应计折旧资产,因为它们符合2段的定义。

11.某些企业不把建筑物作为应计折旧资产,理由是建筑物及其所占土地的价值之和并不下降。由于建筑物和土地不是一项资产,在会计上确认为土地的增值和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应说明事项

12.分配方法的选择和应计折旧资产使用年限的预计,是属于需要判断的问题。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说明所采用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或折旧率,提供了可以检查企业政策和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的资料。由于同样原因,还应列出报告期的折旧额及期末累计折旧额。

(三)折旧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4,包括本公告13-19段,应与本公告1-12段和国际会计准则前言联系起来阅读。

13.应计折旧资产的折旧额,应在资产使用年限期内,根据规定的方法分配到每一会计期。

14.所选定的折旧方法在各会计期应当前后一致地加以应用,直至因条件变动而有理由改变为止。如在一个会计期中折旧方法在所改变,其产生的影响,应以数字表示,并应说明改变方法的原因。

15.应计折旧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a)预计有形磨损;

(b)陈废;

(c)法律或其他方面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16.对主要项目或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当定期加以检查,如果当前的预计与以前有重大不同时,应对本期和以后各期的折旧率加以调整。折旧率变动的影响,应当在发生变动的会计期加以说明。

17.用于确定应计折旧资产在财务报表中金额的估价方法,应包括在会计政策的说明中(见《国际会计准则1——会计政策的说明》)。

18.对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应列明下列各项;

(a)所使用的折旧方法;

(b)所使用的使用年限或折旧率;

(c)报告期折旧额总计;

(d)应计折旧资产总额及累计折旧额。

生效日期

19.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7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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