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溶豆粉(豆奶粉)(摘自QB2075)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55页(3608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溶豆粉(豆奶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二)产品分类
根据不同的加工方法将产品分成两类:
1.Ⅰ型速溶豆粉
大豆经去皮,磨浆,去渣,加入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鲜乳(或乳粉)及其他辅料,浓缩,喷雾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2.Ⅱ型速溶豆粉
大豆经去皮,磨浆,加入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鲜乳(或乳粉)及其他辅料,喷雾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三)技术要求
1.原料
(1)大豆 应符合GB8612的规定。
(2)白砂糖 应符合GB317.1的规定。
2.产品分级
根据感官、理化、微生物学指标,产品分为优级品和合格品。
3.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5-2-60的规定。
表5-2-60
4.净含量公差
净含量公差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
表5-2-61
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
表5-2-62
6.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7101的规定。
(四)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
(1)色泽、外观、杂质 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用肉眼直接观察。
(2)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3)冲调性 取被测样品34g于400mL烧杯中,用70℃水250mL冲调,用玻棒搅拌2min后观察其溶解情况。
2.净含量检验
每批取5个单元包装的样品,用感量为1g的天平称其净重,取平均值。
3.理化检验
(1)水分 按GB/T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
(2)蛋白质 按GB/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25。
(3)脂肪 按GB5009.6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总糖 按GB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总糖是蔗糖与还原糖的总和。
(5)溶解度 按GB5413附录A第二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6)酸度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7)灰分 按GB/T147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不溶性食物纤维 按GB/T12394规定的方法测定。
(9)沉淀指数 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10)尿素酶 按GB86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卫生指标
按GB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
(五)检验规则
1.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2.取样量
按每批产品净重的1.5‰抽取样品,批产量小于1t的按1t计算。
3.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溶解度、酸度、微生物学指标。优级品还应包括蛋白质、脂肪、总糖等项目。
(2)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4.型式检验
(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2)每季度都须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更改原料;
②更改工艺;
③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④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⑤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判定规则
(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优级品规定的产品为优级品;全部符合本标准合格品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
(2)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允许复验一次,复验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学指标和尿素酶活性不得复验。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注反映产品类型的内容。大包装上应标有包装箱尺寸、毛重、净重、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袋(瓶)数及防晒、防潮等标志。
2.包装
包装容器可分别采用复合塑料袋、铝箔袋、真空镀铝袋、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及具有防水措施的纸盒等。各种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设施。
4.贮存
(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相对湿度不超过75%、具有防鼠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
(2)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各种包装材料产品的最短保质期分别为:复合塑料袋、纸盒6个月;塑料瓶、玻璃瓶9个月;金属罐、铝箔袋、真空镀铝袋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