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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乳(汁)(摘自QB/T2300)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27页(2993字)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椰子乳(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椰子果肉或其制品为原料,经加工、调配等工序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二)技术要求

1.原辅材料

应符合GB10791的规定。椰子果肉或其制品应呈白色,滋味及香气正常,无异味。

2.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5-2-34的要求。

表5-2-34

3.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35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5-2-35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36要求。

表5-2-36

5.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16322的规定。

(三)检验方法

1.感官

①滋味与气味: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②色泽、外观及杂质: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

2.净含量

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其容积数。

3.理化指标

①可溶性固形物:按GB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蛋白质:按GB/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

③脂肪:按GB/T5009.6酸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④卫生指标:按GB16322规定的方法测定。

(四)检验规则

1.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

2.出厂检验

(1)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部门的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2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

(3)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3.型式检验

(1)时间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及砷、铅、铜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

(3)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4.判定规则

(1)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2)型式检验判定 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净含量有一包装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复验3罐(瓶、盒),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五)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应符合GB7718、GB10790的规定外,还应标明蛋白质含量。如添加合成香料的产品,不得命名为“天然椰子乳(汁)”。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10790包装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

3.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必须符合GB10790运输、贮存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4.保质期

(1)符合3的规定时,采用不同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产品,保质期分别为:金属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6个月。

(2)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保质期(1)规定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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