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办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73页(557字)

人大代表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代表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和付诸实施。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本市国家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抓紧办理,在自交办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代表。承办机关在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承办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审议承办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情况,可以视察,也可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印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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