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0页(938字)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期间代表工作的基础和延续,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对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1)代表在闭会期间进行调查研究,为召开会议时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报告作准备,有利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切实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2)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时了解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有利于协助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3)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有助于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能。(4)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时,向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5)代表在闭会期间密切联系选民、原选举单位,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有利于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归纳起来主要是:(1)在代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开展就地视察,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3)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外,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进行数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活动。(4)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积极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各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乡、镇级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和协助本级政府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9)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评议活动或有关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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