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10页(1382字)

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举人大代表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法定程序:

(一)选民登记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国家对选民在法律上的确认,主要确认选民的国籍资格和年龄资格。国籍资格是指选民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行为能力,享有政治权利。年龄资格是指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进行选民登记时,应认真核对,防止重登、错登和漏登。

(二)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三)选举程序

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由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由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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