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96页(531字)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时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例2】某企业为某市的固定业户,2004年1月,去外市参加商贸会,取得销售收入75000元(不含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该企业的此项收入应如何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该企业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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