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转为折扣销售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00页(1281字)

基本案情

某服装厂原来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15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30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7%

=100000×17%

=17000(元)

节税分析

该服装厂在进行节税筹划时,拟订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缩短付款期

该厂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15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为16490元[100000×(1-3%)×17%]。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省下了510元(17000-16490)的增值税。

方案二:主动压价

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超过15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15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6490元的增值税销项额。如果对方没有在15天之后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节税结果

该服装厂在销售货物给客户时,采用的是销售折扣的方式,由于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把折扣额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服装厂将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上述两个方案,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目的。对于方案一,如果对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15天内付款,服装厂将节省510元的增值税,但是如果对方未在15天内付款,服装厂将蒙受损失;对于方案二,不管是对方在不在15天内付款,企业都会享受到一定的补偿。

特别提示

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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