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公私合营造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9页(313字)
1952年1月14日,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公私合作造林暂行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1)凡私人或团体愿从事公私合作造林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合作造林手续。(2)公私合作造林由政府出土地,种苗,负技术指导之责;私人或团体出工具、劳力,负栽植管理之责。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公私双方按1.9至3.7之比例分红。(3)合作造林完后,由政府发给林权执照。(4)合作造林的成林采伐后,原经营者或其继承人有续订合同或承领土地进行造林优先权;因公私合作造林产生受益地,原经营者或其继承人有承领耕种的优先权。(5)合作造林的林权,经双方同意可以自由买卖,但买方仍须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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