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育林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9页(399字)

1949年7月27日,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内蒙自治区国有林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共13条。主要规定:(1)凡采伐国有林木时,必须经过内蒙古林务局批准,除照章办理手续外,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费。(2)各地征收的育林费,应由内蒙古林务局根据造林育林计划,专用于造林育林,及森林复兴工作的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别用。(3)育林费征收率,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划标准执行。(4)征收育林费,以原木、枕木、坑木、电柱、薪炭材、小杆及加工品等为限。征收育林费以实物为原则。(5)育林费应由采伐林木者缴纳,但如发现购买未经征收育林费的木材及薪炭材时,可由购买者补交。(6)各地林务分局,征收的育林费,另立科目负责保管,不得自行支用。(7)林区内居民,经林务机关许可其采伐自用木材时,可免征育林费。(8)凡经征收育林费的木材,必须发给证明并加盖“公检”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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