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气象观测环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0页(248字)
日本1993年《气象业务法》规定,气象厅长官为观测气象、地象、地动、地磁、地电或水象,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预先得到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允许,可使从事该业务的职员伐除对观测有妨碍的植物或篱笆、栅栏等。任何人如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毁坏和移动气象厅进行气象观测的人设置在室外的气象仪器以及有关气象、地象(地震及火山现象除外)、海啸、大潮、波浪或洪水的警报标志,不可有损害这类气象仪器或标志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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