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8页(410字)

侦查中发现的与犯罪案件有关联的人、事、物。一个犯罪线索,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之前,只能是调查和侦查工作的对象。在初期侦查阶段,广泛开辟线索来源,使犯罪线索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是推进侦查工作的关键所在。常见的犯罪线索来源的渠道有:被害人、目睹人提供的情况;被害人的情况;群众的检举、揭发;知情人提供的情况;派出所、基层保卫组织提供的材料;犯罪人的自首;犯罪团伙成员的交待;收容教养工作中发现的情况;控制赃物中发现的疑点;阵地控制、堵卡中发现的可疑迹象;通报的有关内容;巡查辨认中发现的问题;摸底排队中发现的情况;外线控制的发现;特情情报;技术侦察中发现的可疑问题;犯罪情报资料的有关显示。对于搜集来的犯罪线索,要运用公开或秘密调查的方法,逐个调查核实,以便从中发现犯罪嫌疑分子。查证犯罪线索,要从提出的犯罪线索的根据人手,只有提出的犯罪线索的根据属实,才有深入调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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