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9页(682字)

在广义的犯罪遗留痕迹中,对罪犯心理活动、心理状态及个性心理特征的反映。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犯罪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完成的。不同的心理会产生不同特点的行为,在形成物质痕迹的过程中,通过痕迹的分布、状态及变动得到反映。如偶犯、惯犯或流窜犯具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他们在犯罪现场上所遗留的痕迹无论从数量、分布位置、痕迹特点上都不完全相同,分别有一定的规律;又如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他们在犯罪现场上的侵害目标、作案手段、破坏程度也有区别;对现场环境是否熟悉的不同心理、伪造假案的心理特征等也会在遗留痕迹中得到反映。从犯罪痕迹研究犯罪人心理活动,要以现场变动情况、现场遗留物质或痕迹作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犯罪手段、侵害目标、破坏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犯罪动机和目的、个人习惯和兴趣爱好、性格、能力;进一步研究犯罪人是否惯犯或流窜犯、与被害人或事主的关系以及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特征,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范围及并案侦查的依据。对心理痕迹的分析研究,早在实践中加以应用,通常是在现场勘查和案情分析中,结合研究痕迹的形成过程,对犯罪人进行分析刻画,以制定侦查方案。随着痕迹检验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把心理学原理引入痕迹检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传统的物质痕迹理论提出了心理痕迹的概念,并探讨了科学依据、检验内容和方法,它是痕迹学理论与检验实践中的一种新观点。还有人提出了建立犯罪痕迹心理学的构想,它包括研究犯罪痕迹形成过程中的犯罪主体心理活动和犯罪痕迹利用过程中的侦查主体心理活动两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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