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灾害对策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6页(560字)

韩国于1967年1月16日颁布《农业灾害对策法》。宗旨:预防农业生产的灾害和研究其事后对策,增强农业生产力,谋求农业经营的安定。所称“灾害”,系指由旱灾、水灾、风灾、冷害、雹灾、霜灾、潮灾及病虫害引起的农业用设施、农地及农作物的受害。本法共10条。主要规定:(1)实施救灾对策包括:①有关替代作物栽培、病虫害预防及对其他受灾农作物的对策的事项;②有关救灾对策所需装备、器材或人力支援的事项;③有关水灾发生地区的水利设施、砂防设施和农地的恢复事项;④其他有关灾害预防、应急措施和恢复所需的事项。(2)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每年须将相当的金额作为救灾对策所需的费用列入预算;可按规定的标准补助救灾对策所需的全部或一部分费用或斡旋贷款;需确保每年度救灾对策所需的资材;农业信用机关对于受灾农户须优先贷给营农所需的资金。(3)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在灾害发生时,有权命令本地居民执行紧急措施,有权征用或清除该地区的土地、房屋、设施或资材,对蒙受损失者给予适当补偿;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共团体或运输业者紧急运送救灾对策所需的物资和进行其他支援。(4)罚则。凡妨碍、拒绝或逃避救灾应急措施的,或作为运输业者接到应急对策支援要求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科以1年以下徒刑或2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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