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农业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5页(307字)
哥斯达黎加于1969年11月颁布4·461号法律,对农作物保险中保单的各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1983年颁布6.916号法律,决定成立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设立农业灾害基金,以保障保险计划的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保险公司每年可拿出结余的75%及净收入的10%,充实综合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灾害基金。如该公司的财力不足以抵消灾害造成的损失,则可由政府预算出资,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将所得税的10%和净收入的10%转到灾害基金中。法律规定,综合农作物保险应由国家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全部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并可参与收取保费和支付赔款,提供其他与该项保险有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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