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耕地租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4页(294字)

所谓耕地租用系指以自任耕作为目的,约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的农地。对此,台湾《土地法》作出如下规定:(1)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或出典耕地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或承典的权利。(2)承租人纵经出租人允许,仍不得将耕地全部或一部转租。(3)定期租赁期满后,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继续耕作,即成为不定期继续租赁。(4)地租不得超过地价的8%。(5)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全部而支付一部时,出租人不得拒绝。(6)遇有灾荒,市县当局可按照实际情况作出免租或减租的决定。上述规定较之民法中的同类规定,对承租人更加有利,应优先于民法的规定而适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