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上权标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9页(203字)

日本1987年《民法典》第269条之二规定:(1)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2)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者以该权利为标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于此情形,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不得妨碍前款地上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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