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上权存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8页(202字)
日本1987年《民法典》第268条规定:(1)未以设定行为签订地上权存续期间者,无另外习惯时,地上权人可以随时抛弃其权利。但是,应支付地租者,应于一年前进行预告,或支付未届期限的一年分的地租。(2)地上权人不依前款规定抛弃其权利时,法院因当事人请求,于20年以上50年以下的范围内,斟酌工作物或竹木的种类、状况及地上权设定时的其他情事,确定其存续期间。
上一篇:美国联邦机构地役权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