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作银行农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3页(366字)
美国1933年颁布《农业信用法案》,决定创设合作社银行,作为农村合作社经营资本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可办理有关国际贸易的金融业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银行自有资本主要是股金和盈余积累。银行贷款按用途可分为设备贷款、营运贷款和商品贷款。设备贷款可为农村合作社购买开展业务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资金,用不动产抵押,贷款最长可达20年。营运贷款由合作社可用于购进所供应的生产资料和支付经营费用等,如动产抵押的中短期贷款,贷款由几个月至1年-2年。商品贷款是为合作社支付社员交售产品的价款提供资金,即以该项产品作抵押。一般为短期贷款,产品出售后即行归还。关于各类贷款利率,根据法律规定,1985年短期贷款利率为9%-10.25%,长期贷款为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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