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5页(781字)

加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主权国家。《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4条规定:“任何国家均可派出官方警察机构作为本组织的成员,其职权限于本组织的活动范围。要求加入本组织应由适当的政府当局向秘书长提交申请。成员资格应经全体大会2/3多数的批准。”由于国际刑警组织未按一般的国际组织法的规则在章程中设定创始会员国,故所有的会员国都要纳入会员国对待,人会要按上述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申请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主体应当是主权国家,非主权国的属地没有资格申请加入国际刑警组织。而且,人会申请还应由主权国家主管刑事警察事务、具有对外代表本国法律上的资格的中央机关提出,并与国际刑警组织的秘书长商定有关待解决的事项后,由出席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的各国代表团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者即被吸收为会员国。如果第一次投票未获通过,还可进行第二次表决;若本次大会未获批准,在下次大会上还可再次提出。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总规则》第53条规定,当会员国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别是拒绝支付会费时,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可以暂停其在大会会议期间的表决权以及拒绝给予它可以要求的其他权利。此外,任何会员国都可根据本国的政治或法律等方面的原因退出国际刑警组织,在获得同意后其会员国的资格即可中止。会员国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基于国际法而享有国家主权不受干涉的权利和在本组织内部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二是享有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赋予的代表权、表决权、请求权、协调权、联络权等;三是基于本国法享有独立司法权。同时,会员国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是善意履行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的义务;二是履行本国在该组织中应承担的财政义务和行政性义务等;三是遵守国际刑警组织所通过的决议、规则和大会或执委会所制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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