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7页(523字)

秘鲁《宪法》规定: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均为国家财产;土地等一切自然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国家利用和交给个人利用的条件,由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所在地区可按照一项地方分权政策适当分享开发该资源所得的收入。还规定:国家保障私人占有由其所有者在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前提下,在各项法律规定的章程和限制的范围内直接管理的土地的权利,其占有方式可以是私人的、合作社的、村社的、业主自营的或任何一种其他合伙形式的。遗弃的土地需转交政府掌握,以便判定给予无地的农民。国家发展、巩固和保护小、中型私人土地所有制。其界限由法律根据各区域特点确定。宪法对农民村社和土人村社的土地权属管理作出规定,即农民村社和土人村社的土地不得查封和剥夺。除非在基于村社利益并经村社有资格的成员以2/3多数要求制定的法律作出规定,或在为了公共需要和公共用途而进行征用的情况下,村社土地不得转让。村社内部禁止独占土地。根据宪法规定,《土地改革法》进一步规定:国有私人掌握的田产,不管是归属行政当局的还是公共服务机构的,都将全部用于土改目的。凡超出本法规定限额的私有田产、闲置的土地、私有权法人的田产将全部被征收,经估价、评判后用于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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