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防灾计划编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8页(483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4条规定:(1)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应根据《国民防卫基本法》确定的国民防卫基本计划指针和总统令的规定,就其所管业务编制防灾基本计划要求书提交建设部长官。(2)建设部长官接到第1项之防灾基本计划要求书时,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制订其防灾基本计划方案,同内务部长官协商后,经第10条规定的灾害对策委员会审议提交国务总理。(3)国务总理应根据第2项规定所提交的防灾基本计划方案进行确定后,将其下达于建设部长官。韩国1988年《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1)依法第4条第1项规定编制的防灾基本计划要求书,须自建设部长官要求之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之。(2)中央行政机关之长编制的防灾基本计划要求书须包括第4条第1项之防灾基本计划事项。(3)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拟修改依法第4条第3项规定确定的防灾基本计划时,应至每年3月最后一日以前向建设部长官提交修改防灾基本计划要求书。建设部长官应在每年4月最后一日以前编制出防灾基本计划修订案,同内务部长官协商后,经法第10条规定的灾害对策委员会审议,提交国务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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