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3页(674字)

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关的职权可以办理公证的法律事务,公证事项的内容及范围,通常是在公证法中予以规定,但是,随着公证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一些在公证法中未予规定的内容,在公证机关的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作了规定。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公证事项主要有:①法律行为的证明,主要包括:国内经济合同的证明;涉外经济合同的证明;民事合同的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遗嘱的证明;继承权的证明;委托关系的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抽奖等法律行为的证明,等等。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证明,主要包括:法律事件的证明,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的证明;非争议的法律事实的证明,如亲属关系、学历、经历、居住地址、健康状况、国籍、民族等事实的证明。③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成绩单、营业执照等文书的证明,主要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或文件的印章、签名属实,或文件副本、复印件、译本等与原本内容相符等。④无疑义的债权文书的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⑤其他公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4项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这方面的公证事务,主要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根据社会的需要而在公证实践中予以确定。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项的同时,依法律规定,还办理一些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事务,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等法律文件,代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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