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2页(407字)
以自己名义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公证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申请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公证申请人申请公证,既可以自己向公证机关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公证申请的提出,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自提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公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的,其委托书要求采用公证的形式,即须由当地公证机关或我国委托的公证人或我国使、领馆公证。公证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申请人即取得公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履行公证当事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