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4页(397字)

又译“省际行政法庭”、“省际裁判所”。法国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基层行政法院。法国地方行政法院与国家行政法院(见法国国家行政法院)一样,创建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1953年进行重大改革,建立现制。目前法国共设30个地方行政法院,一个地方行政法院管辖几个省域。法国本土设25个地方行政法院,海外设5个,其中3个设在安的列斯群岛和圭亚那,1个设在留尼旺岛,1个设在圣比埃尔和密喀农。地区行政法院是法国主要的初审行政法院,不服其裁决可向上诉行政法院或国家行政法院上诉。地方行政法院除了行政审判外,也负责行政咨询。此外,地方行政法院还具有其他行政法院所没有的行政权。纳税人认为应由市镇提起诉讼,经申请市镇起诉遭到拒绝时,可以请求地方行政法院批准纳税人以市镇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经院长同意,可同时兼任某些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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